判決書姓名被中國網站轉載,跨海遮隱與下架求救

判決書姓名被中國網站轉載怎麼辦?跨海遮隱申請與下架請求的完整自救指南
簡述: 在台灣打完官司,名字卻出現在中國大陸的法律資料庫、查人網站或內容農場上,求職被搜到、合作被起底,該怎麼辦?本文從台灣裁判書公開制度談起,完整拆解為什麼對岸網站會有你的判決書、如何向台灣法院聲請遮隱、如何依中國《民法典》第1195條《通知—刪除規則》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跨海請求下架、搜尋引擎結果如何移除,以及預防與蒐證的實戰步驟,並附上通知函撰寫要點與常見問答。
去年一位在台中做餐飲的朋友打電話來,聲音很急。他在中國大陸談一筆加盟合作,對方負責人會前「做功課」,在百度上搜他的名字,結果跳出好幾筆台灣法院的判決書——有他當原告的租賃糾紛,也有他當被告的票據案件。判決內容其實都對他有利,有的還是他贏的官司,但對方只看了標題就退回合作意向,理由是「涉訟紀錄過多,風險控管不過」。
他問我:「這些網站我根本不認識,為什麼會有我的判決書?我人在台灣,怎麼叫中國的網站刪東西?」
這個問題,這幾年被問到的次數越來越多。答案其實比多數人想像的有跡可循——台灣這邊有遮隱與更正的正式管道,對岸那邊也有白紙黑字的法律依據可以要求下架。兩邊制度都不完美,但都真的走得通,差別只在於你有沒有照對順序、用對方法。
這篇文章把整件事從頭到尾講清楚。
一、先搞清楚:為什麼中國網站會有我的判決書?
要解決問題,得先理解資料是怎麼流過去的。台灣法院的裁判書原則上依法公開,這是《法院組織法》第83條「裁判公開主義」的設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裁判書應公開。司法院自1998年起就在網路上提供裁判書全文查詢,目前透過「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與「裁判書開放資料平台」(opendata.judicial.gov.tw)對外開放,任何人都能合法查閱、下載,甚至有民間網站直接介接這個開放資料做姓名檢索服務,動輒收錄上千萬筆判決。
問題就在這裡:公開,不等於只停留在公開的地方。
裁判書一旦上網,就會被各式各樣的爬蟲程式(web crawler)自動抓走。台灣本地的法律網站會抓,中國大陸的法律資料庫與查詢服務也會抓。常見的轉載來源大致有幾類:
| 類型 | 代表性平台 | 內容形式 | 處理難度 |
|---|---|---|---|
| 法律資料庫 | 無訟、威科先行、北大法寶等 | 判決書全文檢索,需註冊或付費 | 中。有正式客服與法務管道 |
| 企業資訊平台 | 天眼查、企查查等 | 以公司為主的涉訟紀錄、經營風險 | 低。多有線上申訴入口 |
| 查人/背調網站 | 各類「職場查人」「失信人查詢」站 | 姓名+判決書摘要,常做SEO搶排名 | 高。多為內容農場,資訊不透明 |
| 內容農場與論壇 | 問答平台、自媒體帳號 | 轉貼判決書片段或截圖 | 高。站主身分難確認 |
| 搜尋引擎快取 | 百度、Google 的快取頁 | 即使原站刪除,快照仍可能殘留 | 需另外處理 |
值得注意的是資料流向。中國大陸的法律資料庫傳統上以收錄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文書為主,但台灣裁判書因為開放資料格式友善、無需登入即可大量抓取,加上兩岸商務往來頻繁、對台灣當事人有查詢需求,近年確實有越來越多對岸平台收錄台灣判決,或透過技術手段間接呈現台灣涉訟資訊。此外,部分在台灣登記的法人資料(負責人姓名、公司涉訟紀錄)也會被天眼查這類平台彙整呈現。
另外一個常被忽略的路徑是轉手再轉手:A網站抓走判決書,B網站從A網站抓,C論壇用戶又從B複製貼上。等於你的名字經過層層轉載,原始出處反而難以追溯。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申請遮隱成功、司法院版本已遮蔽之後,搜尋結果卻還是能看到舊的完整版——因為複本早已散落到各處。
所以要有一個心理準備:這不是「刪一個網站就結束」的事,而是一場有順序的清剿——先斷源頭(台灣官方版本遮隱),再清轉載(逐站通知下架),最後掃殘留(搜尋引擎快照移除)。
二、台灣這一關:法院裁判書的遮隱機制
(一)公開版本到底遮了什麼?
很多人拿到判決書正本,上面有完整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就以為這些東西全部公開在網路上。這是誤解。司法院對外公開的裁判書,長年採取個資遮隱處理:身分證字號以代碼替換、詳細地址遮蔽至鄉鎮層級、電話與金融帳號等資訊予以隱匿。司法院早在2007年就公告裁判書查詢系統新增保護機制,以程式自動判定案件類型(如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不予公開全文),並將人名以外之足資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做替換處理;若個案有漏未隱匿者,民眾可投書司法信箱聲請遮隱處理。這套機制其後並配合99年修正的《法院組織法》第83條運作,也就是公開的裁判書除姓名外,可以不含身分證字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但這裡有個關鍵:姓名原則上會保留。
現行制度採「姓名公開、敏感資訊遮蔽」模式。法院的理由是:姓名是裁判書識別當事人的基本方式,也是司法公開、可供檢驗的最低限度。問題是,對一般人來說,「姓名+案由+年份」這個組合,就足以讓 Google 和百度把你的訴訟紀錄排在搜尋第一頁。特別是名字不常見的人,或判決內文出現職業、地區、公司名稱等輔助資訊時,遮了等於沒遮。
(二)我可以聲請連姓名一起遮嗎?
可以,而且有明確管道。當事人認為公開裁判書縱使已遮蔽部分資料,仍足以造成不利影響時,可以向作成裁判的法院聲請進一步遮隱,實務上常見的聲請標的包括:
- 當事人、訴訟關係人(配偶、子女、證人)的姓名
- 公司名稱、行號、統一編號
- 詳細地址、車牌、帳號等殘留資訊
- 足以間接識別身分的案件事實描述
聲請的核心理由必須「具體」,不能只是「我不喜歡被公開」。法院實務上會審酌的因素包括:是否涉及家暴、性侵害、跟蹤騷擾等安全風險;當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是否已有實際的騷擾、肉搜或就業歧視情事;案件性質(民事債務糾紛與刑事案件的感受度不同);以及公開對公益(如法律研究、新聞監督)的價值。
常見聲請理由的強度差異,可以這樣理解:
| 聲請理由 | 法院接受度 | 說明 |
|---|---|---|
| 已遭跟騷、恐嚇、肉搜,有具體事證 | 高 | 人身安全風險最具說服力 |
| 性侵害、家暴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 | 高 | 法定保護事由 |
| 未成年人或子女受影響 | 高 | 兒少保護是法院高度關切事項 |
| 判決已確定多年,無公益考量 | 中 | 需搭配其他因素 |
| 影響就業、商譽 | 中 | 需證明具體不利情事,非僅主觀感受 |
| 單純不願被公開 | 低 | 司法公開是原則 |
(三)聲請遮隱的實務步驟
整個流程比多數人以為的簡單:
- 確認裁判法院與案號:判決書首頁記載的法院就是受理機關。二審改判的,原則上針對各審公開版本分別處理。
- 準備聲請書:寫明案號、當事人、聲請遮隱的範圍、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騷擾截圖、媒體報導、就業受阻的往來信件等)。
- 遞交法院:可親送、郵寄,或透過司法院司法信箱電子投書。部分法院書記官對這類聲請相當熟悉,一兩週內會有結果。
- 法院審核並更新:獲准後,法院會更換網路公開版本。之後新抓取的網站拿到的是遮蔽版,但已經抓走舊版的網站不會自動更新——這就是下一章要處理的。
一個重要的觀念是:台灣這一關是「斷源頭」,不是「清現場」。 司法院把公開版遮掉,只保證官方版本乾淨;那些已經把舊版判決書存進自己資料庫的對岸網站,必須一個一個去要求下架。許多人的挫敗感來自誤以為聲請遮隱後就萬事俱備,結果搜尋引擎照樣找得到舊頁面,於是覺得制度沒用。其實是流程只做了一半。
另外補一個眉角:如果判決書上有「該遮沒遮」的漏網個資(例如表格裡的完整身分證字號、換行處漏遮的姓名),即使不想聲請全面遮隱,也可以直接投書司法信箱要求更正,這類請求處理速度通常很快。
三、對岸那一關:中國法律給你的下架武器
這是全文最關鍵、也最反直覺的部分:人在台灣,也可以直接援引中國大陸的法律,要求中國大陸的網站刪除你的個人資訊。 而且依據相當明確。
(一)《民法典》第1195條:通知—刪除規則
中國《民法典》第1194至1197條建立了完整的網路侵權處理架構,核心是第1195條: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分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套「通知—刪除」規則(學理上叫避風港規則的配套機制)原本是為了處理著作權與名譽侵權,但套用到裁判書轉載完全適用——你的姓名權、隱私權、人格尊嚴都屬於「民事權益」,未經合理處理即公開散布足以識別你身分的訴訟資訊,可以主張構成侵害。
重點有兩個:
第一,平台有法定義務處理。主流平台(無訟、威科先行、天眼查這類)都有成熟的侵權投訴通道,因為它們天天處理類似請求。你的通知遞進去,走的是它們的法務標準流程,不是求助,是行使權利。
第二,平台若不處理,要承擔擴大部分的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大型平台有強烈誘因配合,因為拒不處理的法律後果明確。
通知還有一個反制設計要留意:第1195條第3款規定,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通知內容要站得住腳——判決書是公開文件,但轉載行為仍受個資規範這個論述要寫清楚,不要寫成「這份判決書不能公開」這種會被抓語病的說法。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刪除權
2021年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PIPL)是另一支利器。姓名、住址、電話、行蹤、訴訟紀錄等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訊,都屬於受保護的「個人信息」。第47條明定: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不再必要;保存期限屆滿;個人撤回同意;處理者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時,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這裡有個很實用的論點:轉載網站保存你姓名的「處理目的」是什麼? 如果它是一個提供法律檢索服務的資料庫,還能主張提供司法資訊查詢的正當目的;但如果它是一個靠流量變現的查人網站,把你名字掛在頁面上給搜尋引擎索引,目的早就偏離「法律研究」而偏向商業利用。再加上台灣官方版本已經遮隱(或你已取得法院遮隱處理),對岸平台繼續展示舊版完整資訊,就更難主張有正當性。
PIPL 還給了配套武器:第50條要求處理者建立便捷的個人權利申請受理與處理機制,拒絕時應說明理由,拒絕的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與12377
除了上述民事法律,中國的網路內容治理體系也是可用的槓桿。《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7條明定不得含有「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內容;中央網信辦(國家網信辦)設有 12377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受理個人信息泄露、人肉搜索相關的舉報。對於小型內容農場、找不到站主的網站,向 12377 舉報往往比民事通知更有效,因為平台供應商(境內伺服器)有配合監管部門處置的義務。
實務上可以這樣理解三種工具的分工:
| 工具 | 適用對象 | 優點 | 限制 |
|---|---|---|---|
| 《民法典》1195 通知 | 有正式客服的法務平台 | 法定義務明確、流程標準化 | 需備齊初步證據與身分證明 |
| PIPL 第47條刪除請求 | 處理個人信息的各類網站 | 刪除權明確、可要求說明理由 | 仍需遞交給處理者本身 |
| 12377 舉報 | 內容農場、拒絕下架的網站 | 監管壓力大、對小站特別有效 | 處理時程不固定 |
(四)一個現實的提醒:兩岸司法互助的限制
這裡必須誠實說明限制。兩岸之間不存在一般性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法院的遮隱裁定不能直接命令對岸網站下架,對岸平台也沒有義務承認台灣裁定的效力。所以整個策略的核心是:用對岸自己的法律,在對岸自己的遊戲規則裡,解決對岸網站的問題。 這也是為什麼本文花大量篇幅說明《民法典》和 PIPL——它們不需要你跨境訴訟就能啟動,只需要一份合格的通知。
四、跨海下架的實戰流程:從蒐證到確認
理論講完,進入操作面。整個流程建議照這個順序走:
第一步:全面盤點,建立清單
先用 Google、百度分別搜尋「你的姓名」+「判決」「法院」「民事判決」「刑事判決」等組合,也搜公司名稱+「涉訟」「裁判文書」。逐筆記錄:
- 網站名稱與網址(精確到頁面URL)
- 顯示的判決內容與案號
- 頁面快照日期或搜尋引擎快取日期
- 截圖存證(要截到網址列與完整頁面,最好錄屏)
案號特別重要,因為它是後續聲請遮隱與通知下架的核心索引。
第二步:先回台灣斷源頭
向裁判法院聲請遮隱(或至少確認官方版本已遮隱)。理由陳述時,可以具體提及「判決書遭境外網站轉載,已對個人工作與生活造成實際影響」並檢附截圖。法院獲准更新後,新的遮隱版本就是你的「官方基準版本」,後續通知對岸網站時,可以附上官方版本的乾淨連結,證明「現在的合法公開版本不含這些資訊,你們留存的是過時且過度揭露的版本」——這在論理上非常有力。
第三步:分類通知對岸平台
把清單上的網站分三類處理:
A類:大型平台(法律資料庫、企業信息平台) 找它們的「侵權投訴」「信息糾錯」「個人信息刪除」入口。這些平台通常有線上表單或法務信箱。遞交時附上:
- 你的身分證明文件掃描件(台胞證或身分證,平台一般兩者都收)
- 通知函(依《民法典》1195條格式,載明你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即該頁面URL與截圖——以及要求採取的措施)
- 台灣法院遮隱後的官方版本連結(如有)
- PIPL 第47條的刪除請求聲明
B類:中小型內容站 通常沒有正式投訴管道,先找站長聯絡信箱(whois 查詢、頁尾資訊),發出同樣內容的通知函,同時向 12377 舉報備案。
C類:搜尋引擎快取 原站刪除後,百度和 Google 的快取頁可能還在。Google 有「從搜尋結果中移除過時內容」的申請工具,需證明原頁已不存在或內容已變更;百度則可透過「百度用戶服務中心」的快照刪除申請處理。這一步要在原站下架之後做才有效。
第四步:追蹤與升級
給平台合理時程(通常其服務條款會寫明處理期限,常見為15個工作日內)。逾期未處理或拒絕時,升級手段依序為:
- 再發一次存證通知:改用電子郵件+平台站內信雙軌,保留寄送紀錄。
- 12377 正式舉報:附上平台拒絕處理的證據。
- 向平台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PIPL 規定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包括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投訴個人信息違法處理是法定受理事項。
- 損害賠償請求:若已造成實際損失(工作機會流失、商譽損害),可在通知函中保留權利,條件成熟時委請中國執業律師評估在平台所在地法院提告的可行性。這是最後手段,成本高,但對惡意拒絕的平台有嚇阻效果。
五、通知函怎麼寫:一份能用的模板架構
通知函的品質直接決定下架速度。很多人隨手寫一封「請刪除我的資料謝謝」,平台法務看都不看就退件。一份合格的通知函應包含以下要件(對應《民法典》第1195條的法定要求):
- 標題:「侵權通知函/個人信息刪除請求函」
- 權利人資訊:真實姓名、證件號碼、聯絡方式(電話、電郵、收件地址)
- 要求處理的內容:明確列出每一個URL、頁面標題、涉及的判決案號
- 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頁面截圖、顯示姓名與可識別資訊的段落標示
- 侵權的法律論述:載明「該等資訊屬於《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個人信息,貴平台之展示已超出必要範圍/本人從未同意貴平台處理該等信息,依《民法典》第1195條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請於接獲本通知後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 台灣官方版本基準:附上司法院遮隱後的裁判書連結,說明「該裁判之官方公開版本已不含本人姓名等資訊,貴平台留存並展示之版本顯屬過時」
- 期限與後果聲明:要求於若干工作日內處理並回覆,逾期將向網信部門舉報並保留損害賠償請求權
- 簽名與日期:親筆簽名掃描或電子簽署
幾個寫作上的實務提醒:
- 語氣專業、克制。不要情緒化指控,平台法務處理的是合規問題,你的函件越像它們日常處理的標準案件,走得越快。
- 簡體中文。對岸平台以簡體處理流程,用簡體撰寫或至少附上簡體版本。
- 一案一函。不同案號的判決分開列、分開請求,方便平台逐一處理與回覆。
-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電子郵件保留寄送成功的證明,平台回覆截圖存檔,這些都是日後舉報或訴訟的證據。
六、特殊情境的處理
情境一:公司負責人的名字被天眼查這類平台收錄
企業信息平台的邏輯和判決書不同:它們主張公開的企業登記資訊屬於「已公開的商事信息」。但要注意的是,企業信息平台的涉訟資訊欄位(司法風險、法律訴訟)若呈現的是你個人名下的裁判文書細節,仍屬個人信息處理,PIPL 的刪除請求依然適用。實務上這類平台通常願意對已遮隱或已和解、調解的個案做「信息糾錯」處理,關鍵是提供官方版本的對照證明。
情境二:判決內容本身對我不利,想連裁判一起「消失」
要誠實說:這做不到,也不該這樣期待。裁判公開是司法透明的基石,即使遮隱姓名,裁判內容仍以去識別化形式存在。合法的策略目標是「去識別化」——讓裁判存在,但無法連結到你這個人。如果有人要求的是「全面刪除裁判存在過的痕跡」,那在兩岸任何一邊都不會成功。
情境三:對岸網站要求付費才能「申請下架」
這是明顯的紅旗。正規平台的侵權投訴與個資刪除請求不收費。要求付費才處理的網站,本身就可能涉及敲詐或違法經營,這種情況直接向 12377 舉報,比付錢有效得多。
情境四:我是被害人,不想讓加害人找到我
這是優先級最高的類型。除了一般遮隱聲請,還應該:在聲請書中明確陳述家暴、性侵害或跟蹤騷擾的具體風險;聲請範圍擴及所有訴訟關係人的姓名;若已有保護令,檢附保護令裁定。法院對這類聲請的處理速度和准許率都明顯較高。同時在台灣這邊,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尋求額外保護。
七、預防:還沒出事的人現在就能做的事
- 訴訟中就建立「個資最小化」習慣:書狀中非必要欄位不重複記載身分證字號;證物中他人的個資先遮蔽再提交;委任律師時明確討論判決公開後的影響與遮隱策略。
- 判決確定後主動檢查:定期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自己姓名,確認公開版本的遮隱狀態,有漏遮立即投書。
- 敏感案件提前聲請:涉及家暴、性侵害、未成年子女、精神健康等案件,在判決前或判決後立即提出遮隱聲請,不要等轉載發生。
- 設定搜尋提醒:用 Google Alerts 之類的工具監控自己姓名的新增搜尋結果,越早發現轉載,處理成本越低。
- 公司行號定期檢查對岸平台:有兩岸業務的企業,應定期檢查天眼查、企查查上的涉訟資訊呈現狀態,異常時及時糾錯。
常見問答 FAQ
Q1:判決書在中國網站上,台灣法律管得到嗎? 台灣的個資法對境外網站的直接執行力有限,所以實務策略不是用台灣法律去「管」對岸網站,而是雙軌並進:在台灣聲請遮隱斷源頭,在中國用《民法典》第1195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平台下架。兩邊法律各管各的,但都真的有用。
Q2:我沒有台胞證,中國網站會受理我的刪除請求嗎? 多數正規平台接受台灣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因為其處理邏輯是「確認你是信息主體本人」,而非要求你具備大陸居民身分。少數平台表單設計只接受大陸證件號碼格式,此時改用電子郵件聯繫法務部門,並附上證件掃描件與手寫簽名,通常都能解決。
Q3:法院已經准許遮隱,為什麼搜尋還是找得到? 因為遮隱只更新司法院的官方版本,已抓取舊版的網站不會自動同步。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本文第四章的流程:逐站通知下架,再清除搜尋引擎快取。這是正常流程,不是哪個環節失靈。
Q4:通知下架需要委託律師嗎? 不一定。對大型平台,自己撰寫合格的通知函通常就夠了;對拒絕處理或涉及損害賠償的案件,再委請中國執業律師。跨境委託可以透過在台灣執業且有兩岸業務經驗的律師協助轉介。
Q5: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台灣人適用嗎? PIPL 的適用範圍採屬地兼保護主義:在中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境外處理中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特定情形也納入。平台位於中國境內、處理你的個人信息,即受 PIPL 規範,你的刪除請求權(第47條)與申訴機制(第50條)都不以國籍為前提。
Q6:內容農場連站主都找不到,怎麼辦? 兩條路:一是向 12377 舉報,監管部門可要求境內接取服務提供者處置;二是等待該站自然淘汰——多數內容農場存活期短,配合搜尋引擎的過時內容移除工具,讓它的頁面從搜尋結果消失,實際效果等同下架。
Q7:聲請遮隱會不會反而讓人覺得「心虛」? 法院處理遮隱是常規行政作業,不對外公開聲請紀錄的「理由」,外界只會看到裁判書版本變更。而且在對岸已轉載的事實下,主動處理是標準的權利行使,談不上心虛。
Q8:我要付錢給「代辦下架」的服務嗎? 慎重。正規的律師服務是合理的,但網路上宣稱「保證刪除」「內部渠道」的代辦,不少是詐騙或違法操作。判斷標準很簡單:凡是承諾「保證成功」或要求先全額付款的,都有問題。這件事的法律路徑已如本文所述,多數情況你或你的律師就能完成。
Q9: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的處理方式有差嗎? 遮隱聲請的邏輯相同,但說服力結構不同。刑事案件當事人若已執行完畢多年,可主張「更生復歸」的利益;民事案件的債務糾紛,則著重於判決確定後的隱私利益與資訊過時性。論述方向不同,但管道一樣。
Q10:刪除之後,對岸平台會不會再抓一次? 如果台灣官方版本已遮隱,平台重新抓取時拿到的就是乾淨版本,原則上不會再出現。但如果你的判決書正本被他人上傳到網路(例如債權人貼到論壇),那又是另一個來源,需要對該貼文依個資法處理。所以「管好自己手邊的正本」也是預防的一環。
Q11:整個流程大概要多久? 遮隱聲請:快則一兩週。平台下架:正規平台常見 7 至 15 個工作日。搜尋引擎快取清除:再 1 至 4 週。整體抓一到三個月是合理預期。涉及內容農場或需升級處理的,時間會拉長。
Q12:如果平台在中國境外(例如伺服器在香港或海外)呢? 若平台主要面向中國境內使用者或在中國有營業據點,前述法律途徑仍適用。若完全是境外平台,則依該平台所在地法律處理,並同時使用 Google 的搜尋結果移除機制降低可見度。這時專業協助的必要性較高。
結語:名字是門牌,不是烙印
判決書公開是司法透明的必要設計,這點無需否定。但「公開」在數位時代的實際效果,早已不是「放在法院閱覽室給有心人查閱」,而是「被全世界任何一個搜尋框即時召喚」。制度設計者當年沒有完全預見爬蟲、資料庫與跨國轉載的生態,於是修補的工作——遮隱聲請、個資刪除請求、通知—刪除規則——就落在每一個被捲入的人身上。
好消息是,這些修補工具都真實存在,而且法律依據明確。台灣這邊有法院遮隱機制,對岸那邊有《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撐腰。差別只在於:懂的人兩三個月內能清理乾淨,不懂的人可能在焦慮和道聽塗說中浪費一年,甚至付錢給不該付的人。
願這篇文章,讓你成為前者。
(本文內容係針對一般性狀況之說明,並非適用所有具體個案;涉及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作者簡介
陳昱廷律師
執業律師,專精個人資料保護、網路侵權爭議與兩岸民商事糾紛處理。長期關注裁判書公開制度、搜尋引擎治理與跨境資料流動議題,曾協助多名當事人處理判決書個資外洩、境外網站轉載下架及人格權侵害案件。期許用白話把法律講成一般人用得上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