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刪除同Google移除搜尋結果有咩分別?

「法官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案件審結。」這句說話,對當事人而言,可能只是幾秒鐘的宣判,但對於活在數碼時代的我們,這短短一則法庭新聞,隨時在網上跟你一世。
阿傑(化名)十年前因為一時衝動,干犯了一項輕微的刑事罪行,當時他認罪,接受法律制裁,深信「重新做人」不是口號。他後來完成了學位,找到一份穩定的專業工作,也組織了家庭。可是,每次轉工、申請專業資格,甚至只係孩子學校的家長義工背景審查,那篇被Google牢牢記住的法庭新聞就會像噩夢一樣浮現,一次又一次撕裂他努力修補的生活。
阿傑的故事並不罕見,也引發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追問:究竟我們有沒有辦法,可以抹走這些數碼烙印?坊間最常聽到的兩個方法,就是「法庭新聞刪除」和「Google移除搜尋結果」。兩者聽落好似,但實際上,它們的權力來源、針對目標、成功條件、以及帶來的效果,可以說是天差地別。本文將會用最詳盡、最貼地的方式,逐一拆解這兩條路徑,讓你完全掌握它們的分別,以及在你或身邊人面對同樣困境時,可以如何部署。
一、先搞清楚「法庭新聞刪除」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很多人一開口就說:「我要刪咗嗰段法庭新聞!」這句話本身已反映出某種迷思:刪除一個網頁內容,彷彿是理所當然的按鈕。現實是,要令一段合法、如實報導的法庭新聞在源頭消失,牽涉的是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和個人私隱之間極複雜的角力。我們必須先解剖「法庭新聞刪除」這個概念。
1. 它所針對的「對象」不是一個搜尋引擎
當我們說「刪除法庭新聞」,是指把那篇報導本身——即刊登在傳媒網站、新聞資料庫、甚至是法院官方網頁上的原始內容——徹底移除或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令任何瀏覽者都不可能再閱覽到完整版本。這並非向Google投訴、要求它不顯示連結,而是直接向內容的「出版者」交涉。
通常可能的目標對象包括:
- 傳媒機構:例如《XX日報》、《XX新聞網》的網上版報導,或者是曾經刊登相關法庭新聞的實體報章所屬的電子平台。
- 司法機構或官方資料庫:香港司法機構的「判案書及法律參考資料」系統、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或者中國內地的「裁判文書網」等,這些官方渠道會公開已判決案件的判詞,裏面往往載有當事人的全名、案情細節。
- 轉載平台或內容農場:一些網站會大量轉載法庭新聞,以獲取流量,這些平台的刪除意願往往比正規傳媒更低。
- 社交媒體上的帖文:例如有人將法庭新聞截圖或連結放上Facebook專頁、討論區,這類內容又是否算「法庭新聞」?嚴格來說,這是衍生內容,刪除難度又是另一層次。
由此可見,「法庭新聞刪除」本質上是一場與內容發布者的談判、法律請求,甚至是訴訟。它要解決的是「源頭」問題。
2. 法律基礎:被遺忘權與更生權的拉鋸
無論在香港還是台灣,都沒有一條成文法叫《法庭新聞刪除法》。要推動內容出版方刪除,必須借助現有的法律原則。
香港篇:私隱條例是最常用的武器,但火力有限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是當事人最常引用的工具。根據條例,個人資料必須以公平、合法的方式收集,使用亦須與收集目的相符。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例如傳媒)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惟要以此為由要求刪除一篇已發布的新聞報道,則艱難得多。
關鍵在於條例下的豁免:如果該報道是為了「新聞活動」而製作,並以公眾利益為目的,傳媒可能獲得豁免。何謂公眾利益?法庭過往的判決曾指出,公開司法程序是公眾利益的核心體現,公眾有權知道法庭如何運作。除非你能夠證明,經過一段長時間後,該報道的繼續存在已構成不合比例的侵害,而公眾對該資訊的興趣亦已極度淡薄,否則單靠《私隱條例》要求刪除整篇報導,成功機會甚微。
近年較常見的做法,是向傳媒提出「去識別化」請求,即不以完全刪除為目標,而是將姓名、年齡、職業等能直接識別到當事人的資料,改用代號或遮掩,令一般讀者無法將報導與真實的「你」連結。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處理過類似投訴,雖然多數是以調解方式促成傳媒自願配合,並無具約束力的「刪除令」,但在部分不涉重大公眾利益的輕微案件、且時間久遠的情況下,個別傳媒會考慮將網上舊報道的姓名作「打星號」處理(例如陳*文)。這算是一種中間落墨。
台灣篇:憲法層次的較量,被遺忘權已有判決承認
台灣的情況比香港更進一步。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和最高法院的判決中,「被遺忘權」的概念已經被明確討論過。最具指標性的,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9號民事判決(又被稱為台灣被遺忘權第一案)。該案中,一名曾涉及詐欺案件並已服刑完畢的當事人,要求Google移除與其姓名相關的搜尋結果。法院最終雖未命令Google全面刪除,但確立了衡量「被遺忘權」的標準:必須權衡「資訊公開的社會價值」與「個人資訊隱私權及不受干擾之利益」。
這判決直接影響後續針對媒體的請求。在台灣,若要請求媒體刪除法庭新聞,當事人可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處理,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以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之請求權。法院會進行「利益衡量」,考慮因素包括:該案件距今多久、當事人有無真誠更生、其職業與社會活動是否涉及公眾人物、該犯罪資訊對當下社會的警示價值還剩多少等。
台灣曾有地方法院判決,命令傳媒須將網站上十多年前的報導內文中有關當事人的全名修改為「陳○○」,但新聞本體仍可保留。這透露出一種司法態度:完全刪除極難,因為那等於篡改歷史;但去識別化可以是平衡公私權益的可行出路。
歐盟的強勢參考:GDPR被遺忘權
不能不提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這條文賦予資料主體在特定條件下要求資料控制者刪除其個人資料的權利,包括:資料不再需要、撤回同意、反對處理且沒有壓倒性的正當理由等。然而,當資料處理是為了行使言論與資訊自由權時,這項刪除權就會受到限制。傳媒報導正正落在這個豁免範圍。歐洲法院在2014年的「Google Spain案」中,亦強調被遺忘權主要針對搜尋引擎,而非原始出版者。這點我們稍後在「Google移除」部分會詳細對照。
3. 向傳媒請求刪除的真實操作:不是你想刪就刪
假設你決定直接聯絡媒體。這過程沒有固定表格,沒有法律規定的回覆期限。通常的步驟和現實如下:
- 找出負責人:通常是網上新聞媒體的編輯部或法律部門,而不是客服熱線。
- 撰寫請求信:要清楚說明身份,附上相關報道的網址(URL),解釋為何請求刪除或修改。你必須建構一個具說服力的論述:你的更生狀況、該資訊對你生活造成的具體不合比例傷害(例如失業、家人受騷擾)、案件本身的輕微性質、時間經過已久等。
- 等待與拉鋸:媒體可能會禮貌地拒絕,引用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少數情況下,他們可能提出「不刪除,但更新報道,補充你獲得更生或判刑已過多年的資訊」,又或者如前述,提供姓名去識別化。
- 史翠珊效應的風險:這是最弔詭的地方。當你大費周章要求刪除一則本來可能已沉底、沒多少人看到的舊新聞時,媒體或網絡輿論可能反而因此重新關注,產生「Streisand effect」,令事情被重新炒熱,更多人去搜尋、截圖、轉載,你的名字反而得到前所未有的曝光。這個風險,必須在行動前審慎評估。
4. 向司法機構請求移除:判決書不等於新聞,但同樣傷人
別忘了,很多時候法庭新聞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記者直接改寫自法院公開的判決書。因此,處理「源頭中的源頭」——官方判決書——也是策略之一。
- 香港:司法機構的判案書會上載到互聯網,一般而言可供公眾查閱。除非案件在審理時法官已頒布匿名令(例如涉及兒童、性罪行受害人),否則判案書會記載全名。要向司法機構申請移除或遮蔽已上載的判案書,難度極高,通常只有在極特殊情況(例如當事人面臨真正、即時的人身安全威脅,且該威脅源於判案書的公開)才有可能。司法機構關注的是司法公開原則。
- 台灣:裁判書上網公開亦是原則。司法院設有「裁判書公開」專區,雖然近年有去識別化的討論,例如對於輕微犯罪或時隔久遠的案件,是否應隱匿當事人姓名,但至今仍未出現全面性的「被遺忘權」立法,仍仰賴個案裁判。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判書遮蔽」,但須證明顯有特別侵害之虞。
5. 「法庭新聞刪除」這條路的根本局限
綜合以上,單純追求「讓一篇法庭新聞從地球上消失」,是一條荊棘滿途的路。原因很現實:
- 言論自由的憲法位階:新聞報導受高度保障,任何對其內容的事後審查(即使是部分遮蔽),都必須通過極嚴格的審查標準。
- 公眾利益會隨時間遞減,但不易歸零:昨天發生的謀殺案,毫無疑問公眾有極大知情權;但二十年前一宗普通襲擊罪的報導,公眾利益可能大減,但很難說變成了零。只要不是零,就有不被強制刪除的正當性。
- 源頭太多,刪不完:即使A媒體肯刪,B論壇的轉載、C網站的備份、甚至某個讀者的截圖,你都無法控制。
這引領我們走向第二條路,一條也許不能消滅源頭,卻能有效「攔截」大部分人目光的方法——Google移除搜尋結果。
二、解剖「Google移除搜尋結果」:它不是刪除,是屏蔽入口
如果話「法庭新聞刪除」是一場要把已潑出去的墨水從紙上抹掉的艱苦工程,那麼「Google移除搜尋結果」更像是在這張紙前面豎起一塊擋板——墨水仍在,但絕大多數人不會再走過去看到。
1. 這項機制的真正本質
向Google要求移除搜尋結果,不是要求Google去叫那家傳媒刪除報導,也不是Google幫你刪除那個網站。Google做的事情很單純:從它的搜尋索引中,拿掉某個特定網址(URL),令任何人用你的名字(或你指定的關鍵字)去搜尋時,不會再出現該連結。
但這不代表該網頁消失了。如果你直接輸入網址,或者用其他關鍵字組合(例如加埋案發地點、其他名字)去搜尋,又或者使用Bing、Yahoo等其他搜尋引擎,該篇報導仍然可以原封不動地被找到。因此,它是一種「搜尋可見性」的限制,而非「內容」的刪除。理解這點至為關鍵。
2. 全球三大申請路徑,法源大不同
Google作為一間跨國企業,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發展出好幾套移除機制,你不能亂用。要成功,必須揀啱跑道。
路徑一:歐盟GDPR被遺忘權——最強武器
這是最廣為人知,也最常被錯誤借用的機制。基於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第17條,以及在2014年歐洲法院「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Mario Costeja González」案判決後,Google為歐盟及已採納類似法規地區的居民,提供了一份專門的「個人資料移除申請表」。
申請條件非常具體:
- 你必須是歐盟/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居民,或用該地區的IP提出申請。
- 你要提供想移除的網址,並解釋為何該內容與你有關,以及為何它已「不相關、過時或不適當地存在」。
- 審查不是Google自己說了算,它有內部團隊以及外部的法律顧問,會進行「公眾利益」與「個人私隱」的平衡測試。
這套機制成熟且成功率高(根據Google透明度報告,約有近半數的申請最終獲移除),因為它有清晰的法律權威背書。但它只針對歐洲版本的Google搜尋(如google.fr, google.de, google.es等),移除後,如果你用google.com.hk或google.com.tw,或者即使在歐洲但未登入帳戶透過全球版搜尋,仍有機會看到。這引伸出一個常見漏洞:Google後來做法是,會用地理定位方式,將移除效力擴展至所有從該申請者所在國家發出的搜尋,但並非全球。
路徑二:各國本地法律下的請求——台灣與香港的玩法
若你不是歐盟居民,就要回到本地法律的框架下,向Google提出「依法移除」要求。Google的全球內容移除政策會「遵守當地法律」,但它並不是自動執行,而是有一個正式的申訴管道。
台灣的情況:已有豐富實戰經驗
在台灣,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及第19條等,當事人有權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實務上,已有大量成功案例,委託律師發函予Google台灣(或透過其法律申訴系統),明確指出特定網址的內容包含當事人的個資(姓名、犯罪前科等),且該資料的繼續公開已逾越必要範圍,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權。
Google收到這類法律請求後,會進行評估。它有時會要求請求人提供台灣法院的判決,證明內容構成誹謗或侵害隱私,才會配合移除。但有時,在明顯過時且涉及前科資訊的案件中,Google在衡量之後,也可能在未有法院判決下就直接移除該些搜尋結果——這通常是因為它評估訴訟風險後,覺得移除成本低於潛在的法律責任。
筆者曾協助處理一個案,當事人十多年前的少年事件紀錄,被轉貼在內容農場,Google在收到律師函並附上更生保護證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相關清理紀錄的函文後,兩個月內就將特定幾個網址的搜尋結果移除了。這證明,即使沒有正式的「被遺忘權」立法,在台灣透過個資法路徑仍然走得通。
香港的情況:缺了一塊明確的法律基石
這是最尷尬的地方。香港至今沒有成文的「被遺忘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也沒有明確賦予一個人可以要求搜尋引擎移除搜尋結果的條文。私隱專員雖然曾公開呼籲檢討,但至今立法會未有動作。這代表,你無法像台灣那樣,用一條清晰的法條去命令Google。
那麼香港人是否完全無法可施?絕對不是。你可以採取的路線是:
- 向個人資料私隱公署投訴:公署曾處理有關Google搜尋結果的投訴。公署的權力在於可向Google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它採取措施糾正違反條例的行為。但前提是,公署必須先認定Google在搜尋結果中展示該個人資料,構成對私隱條例的違反(例如該資料不準確、或保留過久)。這個過程漫長且不確定。
- 直接委託律師向Google發出法定聲明:即使法源不如台灣清晰,你仍然可以用普通法下的「侵犯私隱」(misuse of private information)或「誹謗」為由,以律師信形式要求Google移除某些已過時且造成嚴重困擾的刑事定罪紀錄搜尋結果。Google全球團隊評估後,有機會基於其內部「移除可能侵害隱私的內容」政策而配合,未必需要走到法庭。這是一種協商與壓力的策略。
路徑三:Google自身的內容政策——針對特定敏感資訊
除了法律要求,Google還有一系列自己訂立的內容移除政策,這些政策不問你身處哪個國家,只要符合就能申請。這對香港朋友尤其重要,因為它繞過了法源不足的困境。相關政策包括但不限於:
- 非自願的偽造色情內容(即Deepfake)
- 未經同意分享的親密影像
- 涉及未成年人的影像或資訊
- 可導致身份盜竊的機密個人文件(如身份證號碼、簽名)
- 醫療紀錄
如果你那篇法庭新聞的內文,不幸包含了你的完整身份證號碼、住址、病歷等明顯超乎新聞報導所需的敏感個資,你無需引用任何國家的被遺忘權,直接走Google的「機密個人資料」移除政策,成功機會極高。但這只會移除搜尋結果,非刪除原文。
3. 實戰:向Google提交申請的具體流程
無論你走哪條路徑,實際操作都繞不開Google的網上表格系統。流程大致如下:
- 前往「Google 移除要求」頁面:選擇「我要從 Google 搜尋中移除內容」,再選「在 Google 搜尋中移除特定資訊」。
- 選擇移除原因:這一步是分流關鍵。你要問自己:我是基於「法律原因」(例如GDPR、台灣個資法)?還是基於「Google政策」(例如含有機密個人資料、圖像未成年等)?
- 填寫資料與網址:逐個輸入你想移除的搜尋結果網址(URL),不可以一次過要求移除成個網站。你必須準確地把搜尋結果頁上出現的那條連結複製下來。
- 提交說明與身份證明:你需要用文字解釋為何此內容與你有關、為何要求移除。如果是法律請求,最好以當地語言扼要說明法律依據。通常會被要求上載身份證明文件(可遮蔽部分不相關的號碼)以證明你是當事人。
- 等候審查與回覆:時間不定,由數天到數個月都有。你會收到電郵通知,結果可能是「已移除」、「未移除」或「需要更多資料」。若被拒絕,Google會附上簡短理由,你可以補充資料後再次要求審查,或對拒絶決定提出上訴。
4. 即使是「Google移除」,也有無法改變的死角
你一定要清醒認知這項工具的邊界:
- 僅限 Google 搜尋:Bing、Yahoo、DuckDuckGo、百度等,你完全管不到。一個有心人要起你底,絕對不會只用Google。
- 緩存問題:即使Google即時移除了搜尋結果,Google的網頁緩存仍可能短暫保留內容快照,直至它重新爬取。
- 搜尋詞變體:如果你要求移除針對「陳大文 法庭」的搜尋結果,但有人搜「陳大文 襲擊罪 判刑」,那條連結可能仍然出現。因此提交申請時,盡可能列出所有能聯想到的相關搜尋詞,要求移除對應這些詞的顯示,但Google不一定會全部批准。
- 永遠無法阻止截圖與線下流傳:這點是最令人洩氣的,但必須接受。
三、核心大拆解:七大維度比較兩種方法
為了讓你一目了然,下面這個表格從七個面向,全面解剖「法庭新聞刪除」同「Google移除搜尋結果」的分別。
| 比較維度 | 法庭新聞刪除(源頭處理) | Google移除搜尋結果(入口攔截) |
|---|---|---|
| 行動目標 | 把原本刊登在傳媒或官方網站上的內容消滅或去識別化,令全世界都看不到該內容。 | 令特定網址在使用者輸入指定關鍵字搜尋時,不會出現在Google的結果列表內。 |
| 交涉對象 | 傳媒機構、司法機關、內容發佈者。需逐一聯絡。 | Google公司(或其法律部門)。單一窗口。 |
| 法律基礎 | 香港:私隱條例、普通法下的侵犯私隱,挑戰新聞自由。 台灣:個資法、民法人格權,涉及憲法言論自由。法理門檻極高。 | 香港:私隱條例(較弱)、普通法協商,或靠Google自身政策。 台灣:個資法(較強)、被遺忘權判決。 歐盟居民:GDPR被遺忘權(最強)。 |
| 處理範圍 | 目標是終極解決,一旦成功,該內容在特定網站上再不復見,杜絕所有傳播途徑。 | 僅封鎖Google此一搜尋引擎的特定查詢路徑。其他搜尋引擎、直接連結、社交媒體分享仍然暢通無阻。 |
| 時間與成本 | 時間漫長,可能要經年累月談判、訴訟;法律費用高昂。向每個轉載網站逐一交涉,心力交瘁。 | 相對快捷,網上提交,最快數星期有結果。可自行申請或委託律師,成本較可控。但若要進入訴訟,成本亦會上升。 |
| 公眾知情權衝擊 | 極大。直接消滅歷史紀錄,社會反彈大,媒體傾向強烈反對,容易觸發史翠珊效應。 | 較小。內容仍在,只是不那麼容易被動看見。對於積極研究、調查的人士,資料仍可獲取,較能平衡公眾利益。 |
| 成功機率與程度 | 完全刪除極難。部分去識別化(如姓名打碼)或更新報導有可能,視乎媒體和個案性質。 | 視乎法源。GDPR下成功率約四至五成。台灣個資法路徑成功個案不少。香港單靠私隱條例成功率較低,但結合Google政策及普通法壓力,仍有可為。部分關鍵字移除是常態。 |
| 典型成果案例 | 傳媒同意將十年前的輕微罪行新聞,當事人姓名改為「陳XX」。 | Google同意移除在台灣google.com.tw搜尋當事人姓名時出現的五個內容農場網址。 |
看完表格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庭新聞刪除」咁難,點解仲要講?因為兩者不是二選一的對立關係,而是一套組合拳。
四、深度解構:為甚麼「刪除新聞」與「移除搜尋」無法互相取代
很多人有個浪漫的誤解,以為只要成功令Google移除搜尋結果,就會天下太平,或者以為只要逼到一篇新聞下架,就在網上徹底蒸發。現實世界的資訊流動,比我們想像中複雜得多。讓我們用兩個經典情境來說明。
情境一:「新聞已刪,但搜尋結果仲喺度」
假設你經過半年努力,終於說服某新聞網站,將你嗰單案的法庭報導下架了。你興高采烈,但轉頭用Google一查,赫然發現:點解搜你個名,第一頁仲係出現嗰篇報導嘅連結同標題?
這是因為Google搜尋結果所顯示的標題和摘要(snippet),是來自它上一次派「蜘蛛」去爬取網頁時所儲存的緩存(Cache)與索引。即使原網站已經刪除內容(你點擊連結會看到「404找不到頁面」),但Google搜尋引擎自己那本「目錄書」尚未更新,依然保留着該頁面曾經存在的紀錄。這個情況可以維持幾日至幾星期不等。
更糟的是,如果你只要求傳媒「去識別化」,但沒有更改該頁面的網址(URL),而舊的URL依然存在並顯示着打碼後的內容,Google搜尋結果上的標題摘要,可能仍會顯示修改前的舊文字殘留,直至Google重新爬取。你以為解決了源頭,但公眾查閱的入口依然大開。這就解釋了為何必須同步進行「要求Google移除過時內容」或至少「請求Google重新建立索引」,才能真正把這扇門關上。
情境二:「Google移除咗,但內容其實冇消失」
更常見也更具殺傷力的是另一個方向。你成功獲得Google批准,現在任何人用你的中文全名在Google香港或台灣搜尋,已經見不到那篇可惡的法庭新聞。你放下心頭大石。
可是,半年後,你一個朋友無意間用Bing搜尋你的名字,那篇新聞赫然出現在第一頁。又或者,新認識的同事從你LinkedIn上得知你曾就讀的學校,順手用「學校名 + 你的名字」在Google一查,由於你沒有要求移除這組關鍵字,那篇新聞連結再次浮現。更可怕的是,可能有人早已將報導截圖,藏在某個Telegram群組或Facebook專頁內,不定期流傳。
這告訴我們一個殘酷真相:Google移除搜尋結果,只降低了你被「被動起底」的風險,完全無法消滅資訊本身。一旦有人對你產生興趣,進行更深入的「主動式搜索」,改用不同工具和關鍵字,這些資料仍然唾手可得。正因如此,有能力的話,從源頭處理(即使是去識別化)仍然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因為只要文章內你的名字變成「陳XX」,即使有人用Bing搜到,或者經由其他關鍵字找到,他讀到的內文也無法直接辨識出是你,這才是真正的護身符。
這兩個情境清晰揭示:源頭刪除與入口攔截是互相補位的策略,而非替代方案。 理性的當事人,應視乎案件性質、時間、預算與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一個包含兩者在內的綜合策略。
五、實戰錦囊:你的數位更生路線圖
如果你或身邊人正面對同樣困境,以下是筆者根據多年觀察與處理經驗,總結出的思考框架與行動步驟。
第一步:冷靜評估現狀(不要急著聯絡任何人)
在拿起電話或發電郵之前,請先用「無痕模式」(私人瀏覽視窗)和不同的搜尋引擎(Google、Bing、Yahoo),交叉搜尋所有你想到的相關關鍵字組合,包括:
- 你的中文全名、英文全名、常用別名
- 加上「案件類型」、「法庭」、「判刑」等字眼
- 加上你以前的居住地區、學校、公司名
你需要製作一份完整的「數位負面資訊清單」,記錄每條連結的網址、來自哪個網站、目前的可見度(搜尋排名)、以及內容中可識別你身份的程度(有全名?有地址?有照片?)。
這份清單是你的作戰地圖,決定了你後續該主攻哪個源頭,以及要向Google提交哪些網址。
第二步:根據內容性質,決定優先路徑
- 如果內容明顯涉及違法或違規(例如刊登了你的身份證副本、私人病歷):馬上利用Google的「機密個人資料」政策提交移除申請,這是最快、最毋須法律爭辯的。同步可要求源頭網站移除該敏感資料。
- 如果內容是合法的新聞報導,但你認為已過時(例如超過7-10年的輕微罪行,你已真誠更生):
- 可先以柔性方式,向傳媒機構編輯部提出書面請求,重點強調「時間久遠」、「更生實況」、「對無辜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連帶傷害」,懇請考慮去識別化。態度要謙卑,切勿動輒以法律威脅開頭,否則容易觸發對方的防禦機制。
- 同時,準備向Google提出移除請求。如你身在台灣,可援引個資法及相關被遺忘權判決;如你身在香港,可考慮同時以私隱條例及普通法下的「不合理侵犯私隱」為基礎,以律師信或個人陳情方式,並巧妙結合Google的「過時內容」政策精神去撰寫申請。
- 如果內容極其嚴重,且你正承受即時、巨大的騷擾或威脅:這情況可能需要即時法律行動,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特定人士或機構繼續發布或轉載該資訊。這屬緊急救濟,程序快,但舉證門檻高,務必諮詢律師。
第三步:雙軌並行,動態調整
最理想的策略是「向源頭請求去識別化」和「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結果」同步進行。因為兩者的處理時間都不短,等待期間如果任何一方有正面回應,都能為另一邊的談判增加籌碼。例如,當傳媒同意將名字打碼後,你可將修改後的頁面截圖發給Google,證明源頭已配合,請求Google更迅速移除那些仍顯示舊有全名的搜尋結果緩存,達到「前後包抄」的效果。
記住兩件事:史翠珊效應和接受不完美
在整個過程中,必須時刻警惕「史翠珊效應」的風險。如果你的案件根本已經被大眾遺忘,只在非常特定搜尋下才現身,你大規模的法律行動或傳媒交涉,反而可能讓事件「復活」。在某些情況下,按兵不動,或者只低調地向Google提交一個移除表格,可能是比興訟更明智的選擇。
最後,要接受一個事實:在今天的網絡世界,資訊完全、永久、全球性刪除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你的目標,不應是追求「絕對消失」,而是務實地「提高一般人找到這些資訊的門檻」,為你的更生和生活,建立一道實質有效的保護牆。
六、常見問答(FAQ)
Q1:我多年前的案件在Google已經搜不到了,還需要理會嗎?
A:需要。搜不到可能只是因為你用的關鍵字太精確,或者Google的個人化演算法暫時將它排後。嘗試用無痕模式,搭配不同關鍵字組合、不同地區版本的Google再次搜尋。而且,Bing和Yahoo的結果也務必檢查,你的潛在僱主未必只用Google。
Q2:向Google申請移除,一定要找律師嗎?可以自己做嗎?
A:完全可以自行操作。Google的線上表單設計給公眾使用,你不必具備法律背景。但若你的案件複雜,或你準備引用法律條文(例如台灣個資法、GDPR)去增加說服力,一份由律師撰寫的正式信函,通常會讓Google更嚴肅看待,加快處理速度。特別是在香港這類缺乏明確「被遺忘權」法源的地區,律師信的「重量」有時是關鍵。
Q3:Google批准移除後,為甚麼過一排又出現返?
A:有可能是源頭網站更改了網址,或用另一個頁面重新發佈了類似內容,而這個新網址未被你原先的移除要求覆蓋。這就需要再次提交申請。不斷監控是必須的。
Q4:如果媒體肯刪除新聞,那我還需要向Google申請移除嗎?
A:絕對需要!如本文第四章詳述,即使原頁面已刪除,Google的緩存和索引可能仍會讓那則「404不存在」的頁面標題和舊文字殘留好一陣子。你應立即使用Google Search Console的「移除過時內容」工具,或提交新的法律/政策移除請求,要求它清除那個已失效的搜尋結果,加速它從搜尋頁面消失。
Q5:我未成年時犯案的法庭新聞,可以更容易刪除嗎?
A:原則上,未成年人犯罪紀錄的保護程度更高。在香港,《罪犯自新條例》對未成年罪犯有特別的「遮蓋」規定,但主要針對官方紀錄;對傳媒報導,則可強烈以此立法精神作為請求去識別化的道德基礎。在台灣,《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相關紀錄應予保密或塗銷,這會成為你要求媒體及Google移除非常有力的法律依據。
Q6:刪除法庭新聞同移除搜尋結果,邊樣貴啲?
A:很難一概而論。自行向Google申請基本免費。但要透過律師發函給媒體和Google,費用由數千至數萬港元/新台幣不等。如果要對傳媒興訟要求刪除,這筆訴訟費用可能由幾萬到過百萬,且曠日廢時。以成本效益計,向Google移除搜尋結果的基礎成本遠較訴訟刪除新聞為低。
Q7:外國有所謂「聲譽管理公司」,可以幫我處理,信得過嗎?
A:這類公司質素極度參差。有些使用技術手段(例如大量建立正面內容,把負面結果擠到後頁),這相對安全但未必能真正移除;有些則聲稱有「內部渠道」可快速刪除,必須極度警惕。最穩妥的做法,仍是諮詢有處理網絡私隱及傳媒法經驗的律師,了解合法可行的選項後,再決定是否委託其他輔助服務。
Q8:如果我成功爭取到傳媒將我的名字打碼,但其他網站轉載了舊版,點算?
A:你需要手持傳媒已修改的證明,逐個向那些轉載網站的管理員提出刪除或同樣修改的要求。同時,當然也要就那些轉載網站的網址,向Google提交移除搜尋結果的申請,理由可陳述為「該內容已因侵犯私隱被源頭修改,轉載內容失實且過時」。
Q9:是不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都有機會申請成功?
A:不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暴力、性罪行、嚴重詐欺、或當事人本身是公眾人物(如政治人物、知名藝人)的案件,法庭和大眾對資訊公開的需求會更持久,無論是要求媒體刪除還是Google移除,難度都會倍增,甚至近乎不可能。輕微、單一、久遠、與當事人現今社會角色無關的案件,成功機會較高。
Q10:我可以要求Google全球刪除嗎?
A:極其困難。GDPR被遺忘權的移除,Google目前的執行原則是「歐盟境內搜尋」。要在全球版本(google.com)一律移除,除非你能舉證該內容在全世界多國都構成明確的違法侵害,並獲得多國法院命令,否則Google不會輕易為之。現實操作上,以處理你主要生活圈的區域版本(如google.com.hk、google.com.tw)為優先。
結語:被遺忘,是一種需要策略爭取的權利
科技的記憶,比人腦堅固萬倍。法庭新聞的存在,有其正當的社會功能,但一個已經付出代價、真誠改過的人,是否注定要背負著這個數碼紅字,度過餘生?法律與平台政策在公眾知情權和個人更生權之間的拿捏,仍在不斷演進。
我們在本文徹底比較了兩條路:「法庭新聞刪除」是直搗黃龍,難度極高,效果最徹底(如果能成功);「Google移除搜尋結果」是迂迴但有效的屏障,能阻擋絕大多數被動的目光,卻無法令資訊消亡。兩者不是二選一的對立,而是一套可以按實際情況組合運用的策略工具。
真正重要的,是踏出第一步——冷靜、全面地審視你的數位足跡,然後帶着務實的期望,一步一步地,取回你對自己人生敘事的部分控制權。
作者簡介
陳允行,執業律師,擁有香港及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專注於科技法、網絡私隱、數據保護及傳媒訴訟。過去十年處理大量涉及網絡誹謗、被遺忘權申請、及個人資料外洩的個案,曾協助不同背景的當事人與本地及跨國傳媒、科技平台協商,取回他們的數位尊嚴。閒時喜歡研究數碼時代下法律與人性的交界,深信「更生」不應只是監獄牆內的口號,更應在網絡世界有實現的路徑。觀點文章常見於法律及科技專業媒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