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主流媒體負面新聞刪除前必須注意的法律風險

8個主流媒體負面新聞刪除前必須注意的法律風險
在數位時代,網路上的負面新聞可能對個人名譽、企業形象造成嚴重傷害。許多人第一個念頭就是「想辦法刪除」,但在採取行動之前,若未充分理解背後的法律風險,可能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甚至面臨刑事起訴或高額民事賠償。本文將深入剖析針對8個主流媒體(包括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TVBS、三立新聞、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風傳媒)的負面新聞提出刪除要求前,必須審慎評估的8大法律風險,並提供完整常見問答,幫助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誤觸法網。
前言:為什麼刪除負面新聞前需要法律評估?
主流媒體的新聞報導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也受到《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民法》侵權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等規範。當一篇報導涉及負面內容,可能是真實事實的呈現,也可能夾雜錯誤或不公評的指控。然而,媒體並非隨時有義務應要求刪除新聞——除非法院判決認定報導違法,或報導內容明顯違反法律(如涉及猥褻、兒少性剝削等)。
許多人嘗試透過「直接聯繫媒體要求刪除」、「委託第三方公關或刪文業者」、「發律師函警告」、「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但每個步驟都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後果。以下將以8個主流媒體為例,說明最常見且最危險的8項法律風險。
風險一: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要求刪除」本身可能被反告誹謗
風險情境說明
當您認為某篇報導不實或損害名譽,主動向媒體編輯、記者或主管機關提出「這篇新聞是假的,請立刻刪除」的主張時,若您的指控缺乏具體證據,或媒體事後證明報導內容為真,您的主張可能被媒體反控「誹謗」。
法律依據分析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雖然您只是對單一媒體提出刪除要求,但如果您的言論(例如:「你們惡意造假」、「這篇新聞是故意毀謗我」)被認定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例如同時寄信給多家媒體或在社群平台公開指控),仍可能構成誹謗。
此外,第311條雖有「善意發表言論而免責」的規定,但前提是「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如果您的主張明顯逾越合理自辯範圍(例如指控記者收受對價寫假新聞卻無證據),法院可能不認定為善意。
真實案例教訓
2021年曾有某企業主因不滿財經媒體報導其公司財務問題,發函要求刪文並在信中稱「貴報記者與競爭對手勾結,撰寫不實報導」。事後媒體提告誹謗,法院認為企業主無法證明勾結事實,判決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企業主原本是要維護商譽,反而留下刑事前科。
與8大主流媒體互動的實務注意事項
- 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傳統報業設有法務部門,對於刪除要求會先審查是否有法院判決或明顯違法事由。若您未附證據直接指控「造假」,他們可能保留法律追訴權。
- TVBS、三立、東森等電視媒體通常會留存採訪錄音、影帶,若您主張「報導不實」但與錄影內容不符,媒體可能反控誣告或誹謗。
- ETtoday、風傳媒等網路媒體編輯反應速度快,但內部法律意識高,常見作法會要求您提出判決書或正式律師函,否則不予理會。
安全作法建議
- 提出刪除要求時,應客觀陳述「報導與事實不符之處」,並附上可驗證的證據(如公文、判決書、第三方鑑定報告),避免使用情緒性字眼或未經證實的指控。
- 使用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時,請律師審閱內容,確保沒有逾越「自辯」範疇。
風險二:涉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錯誤指控媒體刑事責任的嚴重後果
風險情境說明
有些人為了讓媒體快速刪除新聞,會直接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告媒體記者或總編輯涉嫌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等罪。但如果事後證明報導內容為真實,或您的指控明顯無理由,媒體反過來可以告您誣告。
法律依據分析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為「行為犯」,不以對方實際受處分為必要,只要您虛構事實提出告訴,就構成犯罪。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媒體報導若基於「合理查證」且「確信為真」,即使事後證明與事實略有出入,媒體仍可能不構成誹謗(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此時,若您明知媒體已盡查證義務卻仍提告,極可能成立誣告。
與主流媒體的相關判決
曾有案例:某政治人物被三立新聞報導疑似收受不當政治獻金,該政治人物立刻提告加重誹謗。但檢方調查發現,記者的消息來源為具名檢舉人且有匯款單據,認定記者已善盡查證義務,給予不起訴處分。政治人物事後被媒體反訴誣告,一審判決有期徒刑4個月。政治人物不僅新聞沒刪除,反而多了「誣告犯」的新聞版面。
風險防範措施
- 在提告之前,先向媒體要求提供「採訪依據」或「消息來源證明」(媒體可基於保護消息來源拒絕,但您可以此評估)。
- 諮詢律師,確認媒體報導是否有「真實惡意」或「未經合理查證」的事實。
- 若評估後認為勝訴機會不高,切勿以提告作為施壓刪除的手段。
風險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刪除時不當揭露他人個資
風險情境說明
當您向媒體要求刪除一則新聞時,有時需要證明「報導中的當事人就是我」或「報導侵害我的個資」。這個過程中,您可能會提供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給媒體。但若媒體將這些資料洩漏,或您自己在郵件中附帶他人的個資(例如指控報導中另一名關係人是造假),就可能觸法。
更常見的風險是:您委託他人(例如公關公司、徵信社)代為處理刪除新聞,而該受託人為了說服媒體,擅自蒐集、處理或利用記者的個資(例如肉搜記者個資並威脅),您可能因「委託關係」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法律依據分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資的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如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等)。第20條規定,利用個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違反者,依第41條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您不能為了「要求刪除新聞」而任意蒐集記者或媒體高層的個資(例如查對方家庭成員、住處、車牌),更不能以這些個資作為談判籌碼。
實務案例
2022年,某公司負責人因不滿ETtoday報導其公司涉嫌詐騙,委託一家「網路聲譽管理公司」處理。該公司竟寄發電子郵件給ETtoday總編輯,附上總編輯子女的學校、照片,暗示「如果不刪文,可能會有危險」。ETtoday報警後,檢方查出委託人知情且同意該手段,最後負責人與受託公司員工均被依違反個資法及恐嚇罪起訴,分別判刑6個月與8個月。
安全作法
- 與媒體溝通時,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個資(如姓名、聯絡方式)。
- 切勿蒐集或利用媒體相關人員的非公開個資。
- 若委託第三方處理,需簽署書面契約,明確禁止違法手段,並定期監督。
風險四: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強硬手段要求刪除的代價
風險情境說明
有些人認為「媒體怕事」,於是採取較激烈的施壓手段,例如:寄發「若不刪除新聞,就讓你好看」、「我知道你家住哪裡」、「我要發動拒看並號召網友攻擊你們廣告商」等訊息。這些言論即使只是文字,也可能構成恐嚇罪。
法律依據分析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恐嚇」,不以直接威脅暴力為限,只要行為人傳達的內容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讓人心生畏怖,即為已足。
例如:「如果你們不刪除這篇新聞,我會讓所有廣告商撤離,讓你們關門」——若您確實有能力影響廣告商(例如您是大型企業主),這種言論可能被認定為以「加害財產」恐嚇。若您只是虛張聲勢,仍可能構成「恐嚇」因為對方主觀上已心生畏懼。
針對主流媒體的特殊性
主流媒體通常設有法律顧問或法務人員,對於恐嚇言論極為敏感。許多媒體內部SOP規定:一旦收到疑似恐嚇的刪除要求,一律截圖存證、保留法律告訴權,甚至直接報警。特別是TVBS、東森等新聞台,過往曾發生收視戶或抗議者威脅潑漆、縱火等事件,因此對任何帶有威脅意涵的言論均採零容忍態度。
案例教訓
2020年,一名網友因不滿聯合報報導其涉入車禍糾紛,在聯合報臉書粉絲專頁留言:「三天內不刪文,我就帶人去你們大樓潑油漆。」聯合報截圖報警,該網友被依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起訴,判拘役50日。該則新聞不但沒刪,還新增一篇「網友恐嚇媒體遭判刑」的報導。
合法替代方案
- 以理性、專業的文字溝通,表明「若持續刊登錯誤資訊,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正當權利行使,不構成恐嚇。
- 若您有廣告預算或商業合作關係,可透過正常管道與業務部門協商,但不可威脅斷絕合作。
風險五:違反《著作權法》——擅自轉載或重製新聞內容作為證據的界線
風險情境說明
為了證明某篇負面新聞有誤,您可能將整篇新聞截圖、複製貼上到自己的社群平台、部落格或寄給朋友,並加上「這篇報導是假的,大家不要相信」。這個行為雖然是為了澄清,但若未經授權重製及公開傳輸新聞內容,可能反過來侵害媒體的著作權。
法律依據分析
新聞報導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的「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實際上,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關鍵在於「單純為傳達事實」——如果報導中含有記者獨立的評論、分析、調查手法、照片構圖、影片剪輯等具原創性的表達,則仍受著作權保護。
實務上,主流媒體的新聞通常包含記者撰寫的導言、背景分析、專家訪談等,法院多認定具有原創性。因此,未經授權將整篇新聞重製並公開散布,可能構成侵權。
合理使用的抗辯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但「合理範圍」需考量:利用的目的(商業或非商業)、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佔整體比例、對潛在市場的影響。
如果您只是為了自辯,截取「一小段」新聞內容並加上您的澄清說明,較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但若您將整篇新聞完整複製貼上,且您的社群平台有廣告收益,則極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媒體的應對實務
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等設有著作權管理單位,會主動監測網路上的轉載行為。一旦發現未授權轉載,可能先發函要求下架,若不配合則提告。實務上,曾有民眾因轉載三立新聞的獨家報導至個人粉絲頁(該粉絲頁有營利),被求償新台幣5萬元,最後和解收場。
安全作法
- 若要引用新聞作為證據,建議截取「標題」及「與爭議事實直接相關的段落」,並明確標註出處、作者、日期。
- 避免轉載新聞中的照片、影片,因為這些通常具有更高原創性,且媒體常向圖庫購買授權,侵權風險極高。
- 最好的方式:只提供新聞連結,而非重製內容。
風險六:民事妨害名譽與侵權行為——要求刪除不成反被求償
風險情境說明
當您公開指控某媒體「報導不實」、「惡意中傷」,或在社群媒體上發起抵制該媒體的活動,媒體可能反過來主張您損害其商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法律依據分析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為法律所保障的人格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媒體作為法人,也享有商譽(名譽權)。若您在無確切證據下公開指控媒體「造假新聞」,且該言論被散布於眾,媒體可起訴請求您賠償並刊登澄清啟事。
真實案例
2023年,一名小商家不滿東森新聞報導其產品廣告不實,在PTT發文標題「東森新聞收錢幫詐騙集團廣告」,內文指控記者收賄。東森新聞提告民事侵權,法院認定商家無法證明記者收賄,判賠新台幣20萬元,並須在東森新聞官網刊登道歉啟事3天。商家原本只是想刪除負面新聞,最後不但沒刪成,還賠錢又公開道歉。
與8大媒體互動的策略思考
- 自由時報、中國時報:這兩家媒體政治立場鮮明,若您的指控涉及政治攻擊,它們可能更積極提告以維護立場。
- ETtoday、風傳媒:網路媒體對負評相當敏感,尤其在意SEO搜尋結果。若您在論壇發文攻擊,它們的法務會定期搜尋並提告。
- TVBS、三立:這兩家媒體收視率高,廣告收入龐大,商譽受損的求償金額通常較高。
風險迴避原則
- 不要使用「收錢」、「造假」、「職業打手」等未經證實的具體指控。
- 若要表達不滿,應針對「報導內容的事實錯誤」而非「媒體的動機或操守」。
- 使用「我認為這篇報導有誤」、「根據我的資料,事實應為……」等主觀表述,而非斷言媒體惡意。
風險七:違反律師法或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委託非法刪文業者的風險
風險情境說明
市場上有許多「網路聲譽管理公司」、「負面新聞移除專家」聲稱可以「保證刪除」主流媒體的新聞。這些業者可能採用以下非法手段:買通記者、利用駭客入侵媒體後台、偽造法院公文要求媒體下架、或對媒體進行騷擾式檢舉。若您付費委託,可能被認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罪。
法律依據分析
《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包攬訴訟」,包含以非法手段干預訴訟或法律程序。雖然刪除新聞不是「訴訟」,但若業者偽造法院文件(例如假造判決書或假扣押命令)要求媒體刪除,則可能涉及偽造公文書(第211條)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您若知情而委託,為共同正犯。
此外,律師法第127條規定:「無律師證書而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業者以「代為提起訴訟或撰寫書狀」為名招攬,卻無律師資格,您委託他們也可能觸法。
真實案例
2019年,某「數位行銷公司」號稱可協助刪除自由時報負面新聞,手法是大量向NCC、警政署、消保會等機關檢舉該新聞「違反社維法」、「妨害名譽」,利用行政機關發函要求媒體說明,造成媒體困擾後自行下架。該公司客戶之一被檢調查出知情且同意,客戶被依「教唆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起訴。
如何辨識合法與非法業者
- 合法方式:委託律師發函協商、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下架、向新聞自律機構申訴。這些方式沒有「保證刪除」,但合法。
- 非法話術:「保證刪除,不刪不收費」、「有特殊管道」、「與媒體高層熟識」、「技術處理」。這些多涉及違法手段。
安全建議
- 絕對不要委託任何「保證刪除」的業者。
- 若需要協助,應委託持有台灣律師證照的執業律師,並簽署委任契約。
- 要求律師說明具體策略,若策略涉及「檢舉騷擾」、「偽造文書」,應拒絕並更換律師。
風險八:訴訟時效與證據保全風險——延誤行使權利的法律後果
風險情境說明
許多人看到負面新聞後,第一時間沒有採取法律行動,而是試圖「私下解決」或「找關係刪除」。等到發現無法刪除時,才想起要提告,卻可能因為超過法律時效,喪失請求賠償或要求更正的權利。更嚴重的是,原始證據可能已消失。
法律依據分析
刑事告訴時效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妨害名譽、誹謗等罪均為告訴乃論。也就是說,當您發現某篇負面新聞涉嫌誹謗,必須在「知道報導內容及記者姓名」的6個月內提告。超過6個月,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
民事請求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您要對媒體請求刪除新聞及賠償,需在知悉報導後的2年內起訴。
更正請求權時效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廣播電視法》第23條等規定,當事人認為報導錯誤時,得要求媒體於「一定期間內」更正。雖然沒有明訂時效,但若拖延過久,媒體可能以「已無更正實益」或「時效消滅」抗辯。
證據保全風險
新聞網頁可能被修改或下架。若您想提告,卻沒有在第一時間截圖、錄影、進行公證,媒體事後可能修改內文(例如將「涉嫌詐騙」改為「被控詐騙」),導致您無法證明原始報導的措辭。此外,網路快取(Cache)也可能被覆蓋。
實務建議
- 立即保全證據:使用網頁截圖軟體(如Fireshot)擷取完整網頁,並使用「網際網路時光機」(Wayback Machine)備份。最保險的方式是至公證人處辦理網頁公證,公證書在法律上有推定真正之效力。
- 注意時效:在發現負面新聞的6個月內,若評估有提告必要,應儘速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乃論罪)。民事部分可在2年內提起,但越早越好。
- 同時進行協商與法律行動:不要因為正在與媒體協商刪除,就暫停法律時效的計算。協商不成往往已超過6個月。正確做法是:先提告(保留時效),再進行和解協商,和解成立後撤告即可。
常見問答(FAQ)
Q1:我發現自由時報有一篇報導嚴重與事實不符,我可以直接要求他們刪除整篇新聞嗎?
答: 可以提出要求,但媒體沒有義務照辦。除非該報導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法院判決認定違法,否則媒體多主張新聞具「公共性」與「時效性」,僅願意在內文補充您的說法或刊登平衡報導,而非刪除。您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要求更正或回應,若媒體拒絕,可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訴,但NCC無權強制刪除新聞。
Q2:如果委託律師發函要求刪除,媒體仍不刪,律師說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那是什麼?有風險嗎?
答: 「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的暫時權利保護機制,您可聲請法院命媒體在訴訟判決確定前暫時下架新聞。但聲請門檻極高,必須證明:「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法院認為有必要」。如果聲請被駁回,法院可能命您賠償媒體因應此程序所生的律師費(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31條)。此外,若媒體認為您濫行聲請,可另訴求償。風險在於:聲請失敗需負擔對方費用,且新聞可能因「訴訟進行中」被更多媒體報導。
Q3:我已經刪除了負面新聞(媒體同意刪除),但別的平台有截圖或轉載,我該怎麼辦?
答: 您只能要求原始媒體刪除,對於第三方平台的轉載或截圖,需另行主張權利。若截圖是由網友自行備份,您可依《著作權法》主張該截圖侵害您的新聞著作權(但前提是您擁有該新聞著作權?通常您沒有),或者主張截圖內容涉及您的隱私或名譽,依《民法》第18條請求防止侵害。實務上非常困難,因為轉載行為多受言論自由保障。較可行的方式是:請原始媒體發布「該則新聞已下架並承認部分內容有誤」的澄清稿,以降低截圖的殺傷力。
Q4:我只是在Dcard或PTT上抱怨某媒體的報導不實,這樣會被媒體告嗎?
答: 有可能,但風險相對較低,關鍵在於您的用詞。如果您說:「自由時報這篇報導的數據引用錯誤,根據政府公開資料應該是……」,這屬於合理評論,受言論自由保障。但如果您說:「自由時報收了A公司錢才寫這篇抹黑文」,卻沒有證據,媒體就可能提告誹謗或民事侵權。建議在匿名平台仍保持理性,避免具體指控記者收賄、造假等。
Q5:我請律師提告後,法院判決媒體必須刪除新聞。但媒體拖了很久才刪,我可以求償嗎?
答: 可以。若判決主文明定媒體應於「判決確定後X日內刪除」,媒體逾期未刪,您可聲請強制執行,並依《民法》第231條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例如因新聞持續存在而導致的營業損失)。但您需舉證具體損失金額,實務上不易。另一種方式是在訴訟中一併請求「遲延刪除者,每日給付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法院可能准許。
Q6:我是公眾人物,媒體報導我的負面新聞,我主張「被遺忘權」要求刪除,在台灣可行嗎?
答: 台灣目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被遺忘權」。雖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提及資訊隱私權,但實務上法院多拒絕適用歐盟GDPR的被遺忘權。2019年台灣高等法院曾有一件判決(聲請人要求Google刪除舊新聞),法院認為:「新聞報導具備公共紀錄性質,若已逾時效但仍有歷史價值,不得以被遺忘權刪除。」除非該報導涉及性侵害、家暴等對當事人造成持續且嚴重傷害,且已無公共利益,否則極難成功。主流媒體對被遺忘權主張通常直接拒絕。
Q7:媒體報導中的負面訊息是來自「匿名檢舉人」,我可以要求媒體提供檢舉人身份以證明真偽嗎?
答: 媒體依法有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參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2條精神及新聞倫理)。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命媒體揭露消息來源,但須權衡「新聞自由」與「當事人名譽權」。實務上,除非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犯罪且別無調查方法,否則法院很少強制媒體揭露。您較可行的方式是:自行蒐證證明報導內容錯誤,而非要求媒體交出檢舉人。
Q8:我已經跟媒體簽了「和解協議」,內容包含「不得再要求刪除」,但事後我覺得後悔,可以反悔嗎?
答: 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36條以下規定,一旦成立且無撤銷事由(如被詐欺、脅迫),雙方均應遵守。若您在和解協議中同意「不要求刪除」,事後反悔再發函要求刪除,媒體可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請求您賠償違約金。因此,簽和解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必要時請律師陪同。
Q9:我向NCC檢舉某電視台(如TVBS)的負面新聞違反新聞自律,NCC要求電視台說明,電視台會因此刪除新聞嗎?
答: 不會直接刪除。NCC的職責是監理廣電媒體,對於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妨害公序良俗、假新聞)等規定,NCC可處罰鍰、要求更正或予以警告,但無權強制刪除已播出的新聞(網路版本亦同)。電視台可能選擇保留新聞但加註「已受NCC裁處」或「補充當事人回應」。若您希望刪除,仍須透過訴訟。
Q10:我是企業,競爭對手故意提供假資料給媒體,導致媒體報導我公司的負面新聞。我可以同時告媒體和競爭對手嗎?
答: 可以,但策略需謹慎。對於媒體,若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例如向您公司求證但您未回應,或消息來源具名且提供書面資料),媒體可能不負賠償責任。此時應將訴訟主軸對準競爭對手,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及《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競爭對手刊登澄清啟事。同時,可要求媒體基於「消息來源提供不實資料」之事實,刊登您的澄清聲明,但難以強制媒體刪除原始報導。
Q11:我沒有錢請律師,可以自己寫存證信函要求媒體刪除嗎?
答: 可以,但風險較高。存證信函是法律文書,若用詞不當(例如:「若不刪除,後果自負」),可能被解讀為恐嚇。建議參考以下範本:「主旨:請求更正XX年XX月XX日『(新聞標題)』報導中與事實不符之處。說明:一、該報導第X段所述『……』與實際情況不符,檢附證據如附件。二、請貴社於文到七日內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更正或刊登本人之回應。三、逾期未更正,本人將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此致 OO日報。」並將副本寄送NCC或新聞自律委員會。用字客觀、引據法條,即可降低風險。
Q12:如果媒體同意刪除,我需要簽什麼文件嗎?要注意什麼?
答: 媒體通常會要求您簽署「和解協議書」或「不再追究承諾書」。請注意以下條款:
- 保密條款:禁止您對外透露媒體已刪除新聞,若違反需賠鉅額違約金。
- 不追究條款:放棄對媒體過去、現在、未來的所有法律請求權。您需確認是否願意放棄(例如若您有其他損害,放棄後無法求償)。
- 再犯條款:若未來再有類似事件,媒體可恢復該新聞。這對您不利。
- 費用負擔:是否要求您支付媒體的律師費或行政費。
建議務必請律師審閱後再簽署,切勿因急於刪除而簽下不平等條約。
Q13:我在國外,台灣主流媒體報導了我的負面新聞,我可以跨國提告嗎?
答: 可以,但複雜度高。若報導是透過網路傳輸至您所在國家,您可嘗試在居住地法院提告,但涉及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問題。實務上,外國人對台灣媒體提告,多數仍選擇在台灣法院進行。您可委任台灣律師代理,不須親自出庭。但需注意:台灣法院判決若要在您居住國執行,需視雙方有無司法互助協議。更務實的方式是:委託台灣律師發函協商,或以「商業合作」誘因請媒體移除(例如付費刊登正面新聞,但需注意不能是「付費刪除」,這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Q14:媒體已經刪除新聞,但Google搜尋結果還看得到標題和摘要(快取),我可以要求Google刪除嗎?
答: 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被遺忘權」向Google台灣或Google總部提出請求。但Google有自己的評估標準,通常要求提供法院判決或該網頁已違反當地法律。若媒體是「自願刪除」(非法院強制),Google可能拒絕。您可先向媒體要求加註「noindex」中繼標記或使用Google Search Console的「暫時移除」工具,但這需要媒體配合。若媒體不配合,您可請求法院命媒體向Google提出移除索引的要求。
Q15:我如果什麼都不做,放任負面新聞存在,有什麼法律風險嗎?
答: 最大的風險不是法律責任,而是事實上的損害擴大。例如求職時雇主搜尋到該新聞、合作廠商因此終止契約、銀行拒絕貸款等。此外,若您明知報導錯誤卻不行使更正請求權,可能被解讀為「默認報導內容」,在未來訴訟中對您不利。因此,建議至少寄發一次正式的更正請求函(留存證據),後續可選擇不再積極處理,但至少證明您曾試圖澄清。
結論:理性、合法、策略性面對負面新聞
面對主流媒體的負面新聞,急於刪除往往適得其反。本文所述的8大法律風險——誹謗反告、誣告罪、個資法違反、恐嚇罪、著作權侵權、民事妨害名譽、包攬訴訟與非法刪文業者、時效與證據保全——每一個都可能讓您從受害者轉為被告。
正確的作法是:
- 第一時間保全證據:公證網頁、截圖、錄影。
- 冷靜評估報導內容:是否為事實?是否有合理查證?是否具公共利益?
- 循合法管道要求更正: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引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等法規。
- 必要時提起訴訟:在6個月告訴時效內提出刑事告訴,或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刪除及賠償。
- 避免私下報復或非法手段:不恐嚇、不肉搜、不委託黑心刪文業者。
- 考慮長期的聲譽管理:透過SEO建立正面內容,讓負面新聞自然排序下降,而非執著於刪除。
最後,請記住: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即使對您不利的報導,只要基於事實與合理查證,就應受到保護。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更正」與「回應」,而非「任意刪除」。唯有在媒體明顯違法、惡意造假或侵害重大隱私時,刪除才具有正當性。在此之前,理性溝通與合法訴訟,才是真正能保護您自己的途徑。
(本文內容僅供法律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如有具體爭議,請諮詢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