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負面新聞文章或網路內容的刪除請求能否成功,涉及法律依據、證據強度、平台政策等多重因素。以下從法律規範、實務要件到操作策略,分層次詳細說明:
一、法律依據與成功要件
負面內容的刪除請求主要依據以下法律,但需符合特定條件:
1. 內容「不實」且「侵害權利」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若文章內容「不實」且導致名譽、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受損,可請求刪除及賠償。
關鍵舉證:證明內容「虛偽不實」(如提供相反證據、官方文件)。
證明損害結果(如精神科診斷書、商譽損失的財報)。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第309條(公然侮辱)
若內容涉及「惡意虛構事實」或「侮辱性言論」,可刑事告訴後要求刪除。
實務限制:對「可受公評之事」的批評(如公眾人物貪污案),法院可能認定屬言論自由範疇。
2.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若文章「未經同意」揭露個人敏感資料(如身分證號、病歷、家庭住址),可依《個資法》第11條請求刪除。
例外:若屬「公共利益」或「已公開資訊」(如判決書記載的地址),可能無法刪除。
3. 涉及未成年或性犯罪被害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不得報導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違者可要求平台下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性侵被害人資訊一律不得公開,無需證明不實即可刪除。
二、實務操作的成功關鍵
1. 證據的完整性與即時性
必要證據:
公證過的網頁截圖(避免對方刪文後舉證困難)。
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如不實醫療指控的醫院證明)。
第三方證人證詞(如事件目擊者的聲明)。
時效性:
越早蒐證並採取法律行動,越能防止內容擴散。
2. 明確的法律請求基礎
民事途徑: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要求平台立即下架。
需證明「急迫性」與「難以彌補的損害」(如企業股價暴跌)。
刑事途徑:
提告誹謗罪後,附帶請求法官命被告刪文(《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3. 平台政策的配合度
社群媒體自律機制:
Facebook、Google等平台設有「隱私侵權」或「誹謗」申訴管道,但審查標準較模糊。
提高成功率技巧:
引用具體平台條款(如Meta的「隱私權政策」第4章)。
附上法院文件(如假處分裁定)可加速處理。
新聞媒體責任:
若傳統媒體報導不實,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向NCC申訴,但刪文門檻較高。
三、法院審查的權衡標準
即使符合法律要件,法院仍會權衡「言論自由」與「個人權益」:
1. 公共利益 vs. 私人利益
公眾人物或重大事件:
例如政治人物涉貪的報導,法院可能傾向維護公眾知情權,駁回刪文請求。一般個人隱私:
如素人感情糾紛的不實指控,較容易獲准刪除。
2. 內容的「真實惡意」原則
美國法引入的「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標準,台灣實務亦參考:
若原告能證明被告「明知不實仍惡意散布」,刪文成功率大幅提升。
四、提高成功率的策略
1. 多管齊下的法律行動
同步進行:
民事假處分(快速下架)+ 刑事告訴(追究責任)+ 平台申訴(補強效果)。
2. 輿論與公關輔助
發布澄清聲明:
在個人或企業官網、社群媒體提供事實證據,降低不實內容的搜尋排名。SEO反制:
透過優化正面內容(如新聞稿、部落格),擠壓負面文章的搜尋能見度。
3. 專業團隊介入
律師與公證人:
確保法律文件與證據的合法性。數位鑑識專家:
追蹤內容散布路徑,找出匿名發文者身分(如IP位置)。
五、常見失敗原因與對策
1. 證據不足或公證瑕疵
對策:
透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保存網頁證據,避免自行截圖的公信力爭議。
2. 平台拒絕配合
對策:
向主管機關(如NCC、金管會)檢舉平台未盡管理責任。
3. 法院認定屬「合理評論」
對策:
聚焦證明內容「非事實陳述」而是「惡意攻擊」,例如比對用詞是否偏離事實(如「疑似」vs.「確曾」)。
六、具體案例參考
案例1:企業商譽侵害
情境:A公司被匿名指控販賣黑心商品,股價暴跌。
成功關鍵:
提供SGS檢驗合格報告,證明指控不實。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命PTT、Dcard等平台刪文。
案例2:個人隱私外流
情境:B女遭前男友公開親密照並散布不倫謠言。
成功關鍵: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平台下架(無需證明不實)。
刑事提告恐嚇、妨害秘密罪,迫使對方主動刪文。
七、總結建議
即時行動:發現不實內容後,48小時內公證證據並發出存證信函。
法律與技術並用:結合民事訴訟、刑事告訴與數位下架工具(如DMCA)。
諮詢專業人士:委任熟悉網路法的律師,制定跨國界刪文策略(如境外主機內容)。
若內容涉及跨境平台(如美國註冊的網站),需進一步依據當地法律(如美國《通訊端正法》第230條)採取行動,此部分建議與國際律師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