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新聞出咗街想剷走佢?專家教你點做最穩陣
「阿仔,我喺Google打你個名,頭一頁就見到單案嘅新聞,點算好?」
相信好多人都面對過類似嘅困境。無論係自己、家人定朋友,一旦涉及法庭案件,就算最後判無罪、簽保守行為,甚至只係做證人,新聞媒體嘅報導一經刊登,就好似刻咗喺石頭上面一樣,久久揮之不去。影響搵工、影響仔女返學、影響正常社交,甚至連搵對象結婚都可能因為對方「起底」而搞到好尷尬。
今時今日,香港法庭新聞嘅傳播速度極快,由即時新聞、網上版到實體報紙,幾乎係同步進行。更加頭痛嘅係,搜尋引擎會將呢啲新聞永久存檔,任何人只要打你個名,即刻一覽無遺。好多人以為「法庭新聞見咗報就無得搞」,又或者心急之下亂咁用錢搵啲所謂「網絡打手」或者「洗底公司」,結果唔單止徙錢,仲可能觸犯法例。
本文將會用最專業、最詳盡嘅角度,為大家解構香港現行法律框架下,點樣處理已經刊登嘅法庭新聞。我哋會由最基本嘅法律原則講起,再一步步教大家實際操作嘅流程,中間會穿插真實案例、法庭命令嘅解釋、私隱條例嘅應用,以及萬一傳媒唔肯刪除,仲有乜嘢後續策略可以減少傷害。文章會以極高資訊密度撰寫,務求令讀者無論係一般市民、法律學生、社工定係媒體工作者,都可以從中得到實質嘅幫助同指引。
第一章:點解法庭新聞特別難「剷走」?——公開司法原則嘅鐵律
要明白點解刪除法庭新聞咁困難,首先要理解一個普通法世界嘅核心價值:公開司法原則(Open Justice Principle)。呢個原則植根於《基本法》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嘅保障,意指司法程序必須公開進行,讓公眾可以旁聽,傳媒可以自由報導,以確保法庭嘅運作受到公眾監督,防止司法不公或濫權。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條:「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呢個「公開審問」就係法庭新聞報導嘅憲制性基礎。
因此,傳媒報導法庭新聞係行使憲法及法律賦予嘅權利同責任,只要報導內容係公平、準確、同時代背景(Fair, Accurate and Contemporaneous),並且符合法庭程序,傳媒就享有特許權(Privilege),即使報導內容對當事人構成負面影響,亦好難構成誹謗。呢個特許權分為絕對特許權同有限特許權,但法庭新聞報導一般受到極大程度嘅保障。
具體嚟講,只要記者係坐喺法庭記者席,如實記錄庭上雙方律師、證人、法官嘅說話,就算嗰啲說話係未經證實嘅指控,只要佢寫明係「控方指」、「證人稱」,傳媒都唔需要為咗內容真偽負上法律責任。咁樣嘅設計,目的係鼓勵傳媒無畏無懼咁報導司法運作。
正因為有呢個咁強嘅法律後盾,傳媒機構一般極度抗拒刪除已刊登嘅法庭新聞。佢哋會擔心,一旦開咗先例,日後就會有無數嘅人要求刪文,呢個做法會直接削弱公眾對司法系統嘅知情權,甚至構成自我審查,違反新聞自由嘅核心價值。所以,純粹因為「案件已審結」、「我升職想抹走過去」、「我擔心仔女睇到」呢類理由,傳媒係絕對唔會受理刪文要求嘅。
第二章:常見嘅錯誤認知與徒勞無功嘅做法
好多當事人因為心急,會採取一啲無效甚至危險嘅方法。喺度必須先釐清呢啲誤區,免得大家浪費金錢同時間。
誤解一:只要案件完結(或判無罪),傳媒就必須刪除報導。
真相: 呢個係最常見嘅誤會。法庭審訊嘅記錄係歷史事實。就算你最後罪名不成立,庭上發生過嘅事——例如你曾經被拘捕、曾經被提堂、曾經有證人指證你——呢啲都係歷史事實。傳媒報導「某某人被控襲擊罪,今日提堂」係準確報導事實,並唔會因為你最終脫罪而變成「錯誤報導」。因此,傳媒無義務刪除。
誤解二: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就可以逼傳媒刪文。
真相: 呢個條例係最常被濫用但又最難成功嘅理據。一般嚟講,法庭新聞報導屬於「新聞活動」,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及相關豁免條文,純粹為咗新聞報導目的而持有、處理個人資料,係有豁免嘅。除非該報導明顯違反資料保障原則,例如無必要地刊登事主嘅身份證號碼全碼、私人電話、住址門牌號碼、家人姓名等超出報導需要嘅私隱,否則私隱專員公署極大機會唔會受理投訴,或者受理後亦只係發出勸喻信,無權強制傳媒刪除整篇報導。關於點樣正確運用私隱條例,下面第三章會詳細講。
誤解三:畀錢傳媒廣告部,要求「落廣告」換取刪文。
真相: 正規新聞機構嘅編輯部同廣告部係完全獨立運作,呢個係新聞操守嘅基石。任何試圖用金錢影響編輯內容嘅行為,都會被視為賄賂或干預新聞自由。如果你寫信去廣告部話「我畀錢你哋登廣告,你哋幫我刪咗單新聞」,呢封信好大機會會被轉交去編輯部作為反面教材,甚至可能被報導出嚟。
誤解四:搵律師出信就一定得。
真相: 律師信係有震懾力,但前提係你要有合法嘅理據。如果律師信只係寫「我當事人好困擾,要求刪文」,傳媒法律部收到後只會回覆:「基於公開司法原則及特許權,本刊毋須亦不會刪除相關報導。」無理據嘅律師信,同普通信件無分別。
第三章:法律上可以爭取嘅少數突破口——有理據先好出手
雖然大局上傳媒處於強勢,但法律並唔係完全無留空間畀當事人。喺以下幾種特定情況下,當事人係有權提出異議,甚至申請法庭命令要求傳媒移除內容或作出修正。記住,呢啲唔係「必勝法」,而係「談判籌碼」或「法律依據」。
第一類:違反法庭頒布嘅報導限制令(Reporting Restrictions)
呢個係最強而有力嘅理由。香港法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或普通法權力,可以頒發多種限制報導嘅命令,例如:
- 匿名令(Anonymity Order): 禁止傳媒披露當事人(通常係受害人、證人)嘅姓名、地址、相片或任何可能導致其身分被識別嘅資料。
- 禁止報導審訊內容令(Section 9 Order): 禁止傳媒報導預審(Committal Proceedings)嘅內容,只可以報導基本案件資料,以確保被告有公平審訊。
- 延後報導令(Postponement Order): 例如涉及連環案件,為免影響其他陪審團,法官可下令暫時不准報導。
實際操作: 如果傳媒違反咗呢啲命令,就係藐視法庭,屬刑事罪行。當事人或者律政司可以要求法庭處理。如果你發現報導中刊登咗法官明令禁止報導嘅內容(例如刊登咗受保護證人嘅樣貌同全名),你可以直接向法庭書記或透過律師向原審法官報告,法庭可以頒令要求傳媒即時移除網上版本,甚至處以罰款。
第二類:報導內容失實並構成誹謗(Defamation)
雖然傳媒對庭上發言有特許權,但特許權有兩大死穴:
- 報導並非「公平及準確」: 記者如果聽錯、寫錯、斷章取義。例如,庭上證人係話「我好似見到被告」,但報導寫成「證人斬釘截鐵話係被告做」。呢種情況,你可以向傳媒提出澄清要求。如果傳媒拒絕,你可以考慮民事訴訟。
- 報導混雜咗庭外嘅惡意評論: 呢個係最常見嘅踩界位。新聞報導正文可能準確,但標題或編者按語帶有強烈貶義或誤導性。例如,庭上控方只係指控被告「涉嫌偷竊」,但報導標題寫「慣匪出沒注意,法庭狡辯」。由於標題並非庭上發言嘅直接轉述,而係傳媒嘅編輯判斷,一旦標題失實,係不受特許權保護。
實際操作: 如果你發現報導內容有明顯事實錯誤(例如寫錯年齡、搞錯控罪、寫錯判決結果),你有權要求傳媒作出更正啟事。根據《誹謗條例》(第21章),如果傳媒願意刊登道歉啟事,可以作為減輕損害賠償嘅抗辯理由。因此,發信時要具體指出邊一句、邊一個字係錯嘅,並附上法庭文件(如判決理由書、法庭錄音文字紀錄)作為證據,要求對方更正(Correction),而唔係刪除(Removal)。要求更正係相對合理而且傳媒有機會接受嘅選項。
第三類:針對個人私隱資料嘅過度披露
前面講過,單純嘅名字同案件唔算私隱。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嘅保障範圍在於不合理或過度嘅披露。
根據私隱專員公署發布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保障原則第3原則: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能用於收集時所述嘅目的。對於傳媒報導,關鍵在於「必須性」。
邊類資料係有機會投訴成功?
- 住址門牌號碼: 報導寫「被告報住喺XX花園」通常係可接受嘅,因為要顯示被告背景。但寫明「XX花園3座18樓A室」,就有機會被質疑過度披露。
- 身份證號碼: 絕無必要公開。
- 無辜家人嘅全名及職業: 除非家人同案件有關,否則披露家人資料係私隱問題。
- 未成年的被告或受害人照片(即使打格): 法律有嚴格限制。
實際操作: 你可以寫信去傳媒,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你可以要求傳媒刪除或屏蔽報導中嘅具體私隱項目(例如刪走門牌號碼),而非要求成篇報導下架。呢個要求相對較易成功,因為傳媒只需要修改網頁內幾個字,唔會損害報導嘅完整性。
第四類:「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嘅有限度應用
呢個概念源自歐洲聯盟,指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關於自己嘅「不充分、不相關或過時」嘅連結。香港雖然無直接立法確立「被遺忘權」,但私隱專員公署在處理投訴時,會參考相關原則。
香港嘅實際情況: 香港曾經有案例,事主多年前干犯輕微罪行並被判刑,多年後已更生。佢向Google投訴要求移除搜尋結果,Google起初拒絕。事主向香港私隱專員公署投訴。雖然公署無權命令Google刪除,但可以根據條例第50條發出執行通知。在壓力下,Google最終同意只在歐洲版搜尋引擎(如Google.fr / Google.de)移除連結,而香港版(Google.com.hk)則維持不變。
近年香港法庭有案例(例如 黃xx 訴 谷歌香港有限公司 案),法庭認為香港法律目前並無賦予市民一般性嘅「被遺忘權」。關鍵轉捩點在於: 如果你嘅案件係涉及已喪失時效嘅輕微罪行(Spent Conviction),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如果你被判刑不超過三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一萬元,而且三年內無再犯案,該定罪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法律上,你無須披露該定罪,亦不得被歧視。
實戰策略: 你可以引用《罪犯自新條例》嘅精神,結合私隱條例,向搜尋引擎提出「資料已過時及不相關」嘅投訴。雖然贏面唔算好大,但如果你嘅案件係極輕微、發生喺好耐之前(例如十幾年前嘅店鋪盜竊簽保守行為),搜尋引擎嘅審核團隊基於人道考慮同避免法律風險,係有一定機會批准移除該特定搜尋連結(注意:只係移除搜尋引擎嘅連結,傳媒網站嘅原文依然存在,只係打你個名搜唔到)。
第四章:實際操作流程——手把手教你點樣交涉
當你確定理據之後,唔好打去傳媒熱線鬧人,咁做只會令你個名被內部標記為「麻煩人」。要跟從專業、有記錄嘅程序。
步驟一:詳細嘅檔案整理與法律評估
- 截圖存檔: 用電腦、手機將涉案報導截圖,要包含網址(URL)、標題、刊登日期。
- 調取法庭文件: 去法庭登記處申請你單案件嘅相關文件副本,包括:控罪書、案情摘要、判決理由書。呢啲係證明報導有錯嘅證據。
- 法律意見: 如果情況嚴重影響生計,建議先花費數千元諮詢熟悉傳媒法嘅律師,評估有無足夠理據出信。
步驟二:撰寫正式嘅移除 / 更正請求信
千祈唔好用WhatsApp或Facebook Messenger私訊記者或小編。一定要用電郵或掛號信,發送至傳媒機構嘅總編輯或法律部。標題要清晰,例如:「要求更正/移除關於[案件編號]之失實報導 / 要求移除個人私隱資料」
信件內容必須包含以下要素(中文範例):
致:[傳媒機構名稱] 總編輯 / 法律部
有關:[案件編號 / 刊登日期] 之報導,標題為「[報導標題]」
本人[你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無需提供全碼],現就貴機構於[日期]刊登之一篇題為「[報導標題]」的報導,正式提出以下要求 / 投訴。
一、事實背景
(簡述案件背景,例如:「本人為該案件之被告,案件已於[日期]審結,[結果,如:獲判無罪釋放 / 判處罰款]。」)二、要求理據
本人現根據 [選擇適用條文: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保障原則 / 普通法下的誹謗法原則 / 法庭之報導限制令],提出以下要求:情況A:指控報導失實
貴報導第[X]段指稱「[引述錯誤句子]」。然而,根據法庭審訊記錄(見附件一:判決理由書第[X]頁),法庭已明確指出「[正確事實]」。因此,該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構成失實陳述。本人要求貴機構根據《誹謗條例》精神,於網站相同顯眼位置刊登更正啟事。情況B:要求移除過度私隱資料
貴報導中披露本人之詳細住址為「[門牌號碼]」。該等資料之披露對報導公眾利益並無必要,且對本人及家人構成嚴重私隱滋擾及安全風險。本人現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貴機構從網上版本中,將該門牌號碼移除或改為概括描述(如「[地區]」)。情況C:要求Google移除搜尋結果
(此部分為向Google提交)本人曾涉及一宗輕微案件,定罪紀錄已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被視為「已喪失時效」。該報導在事隔多年後仍置於搜尋結果首位,對本人之更生及就業造成不成比例之損害。本人要求根據貴公司之私隱政策及相關數據保護原則,移除該搜尋結果與本人姓名之關聯。三、期望
[你的簽名 / 姓名]
請於[例如:14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如對上述理據有疑問,歡迎與本人 / 本人之法律代表聯絡。
步驟三:傳媒機構嘅回應處理
收到信之後,傳媒通常有三種反應:
- 直接拒絕: 回信引用公開司法原則,表示不會刪除。如果係咁,你就要考慮下一步係搵私隱專員公署定係法庭。
- 願意協商修正: 如果只係事實錯誤或私隱問題,佢哋可能願意修改網頁(將「偷竊罪」改為「盜竊罪」,或刪去門牌號碼)。呢個已經係極大勝利。
- 無視: 如果無回應,你可以再發一次掛號信,並表明會將副本抄送香港記者協會或報業評議會(如果該機構係會員),施加壓力。
第五章:傳媒死都唔肯刪,點樣自救?——資訊淹沒策略
如果法律途徑行唔通,傳媒又企硬唔刪,係咪就束手無策?唔係。實務上,我哋可以採用 「搜尋引擎結果頁面管理策略」 ,目的唔係刪除原文,而係將嗰篇法庭新聞推後。
你要明白,好多人起底只係睇Google第一頁。如果你可以令到第一頁出現大量正面或中性嘅內容,嗰單負面新聞就會被推去第二頁、第三頁。根據統計,超過九成嘅人唔會睇第二頁。
策略一:大量建立正面內容
- LinkedIn Profile: 建立一個完整、專業嘅LinkedIn檔案。LinkedIn嘅權重極高,好易上Google頭三位。
- 個人網站或Blog: 用自己個名登記網域(例如 www.chan-tai-man.com)。寫一啲關於你行業嘅專業文章、分享心得。記住,內容要原創、有質素。
- 社交媒體公開專頁: 開設Facebook公開專頁、Instagram公開帳號,定期發布正面嘅生活資訊(行山、做義工、家庭樂)。
- 投稿或訪問: 如果你有專業知識,可以投稿去網上媒體平台(如獨立媒體、立場新聞舊文庫模式等)或者接受小型網台訪問。
策略二:利用高權重平台「夾擊」
一啲大平台嘅個人頁面權重好高:
- Medium.com: 用英文名開一個Medium帳號寫文章。
- YouTube頻道: 拍一啲介紹你行業嘅短片,標題用你嘅全名。
- About.me 頁面: 建立一個綜合連結頁。
策略三:針對Google搜尋嘅移除要求
Google有自己嘅移除過時或私隱內容工具。
- 登入Google帳戶,搜尋「Google 移除要求」。
- 選擇「移除您在搜尋結果中看到的資訊」。
- 理由可以揀「顯示我的個人聯絡資訊」或「法院命令要求移除」或「過時內容」。
- 重點: 如果你單案件係《罪犯自新條例》涵蓋嘅「喪失時效定罪」,提交要求時,必須附上相關法律條文連結同解釋。雖然Google香港未必跟足,但近年Google對呢類涉及更生人士嘅要求,審批比以前寬鬆。
第六章:真實案例分析(為保障私隱,部分細節經修改)
案例一:陳先生(化名)——「門牌號碼之爭」
陳先生早年因一宗鄰里糾紛被控普通襲擊,最終獲准自簽守行為。本地一份報章在報導時,完整刊登咗佢住址嘅座數、樓層同單位。案件完結後,陳先生多次收到不知名信件騷擾。
行動: 佢根據私隱條例,寫信要求傳媒刪去門牌號碼。
結果: 傳媒起初拒絕,認為地址係法庭公開資料。陳先生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介入調查,認為雖然報導案件係合法,但披露詳細至門牌號碼對公眾知情權並無額外幫助,反而構成私隱風險。在公署調停下,傳媒同意將網上版報導中嘅門牌號碼修改為「XX花園某座」。雖然報導仍在,但針對性騷擾即時停止。
案例二:李小姐(化名)——「無罪釋放後的標題陷阱」
李小姐被控欺詐,審訊後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釋放。然而,某網媒嘅報導標題為:「妙齡女被指騙財百萬 庭上痛哭」,內文雖然最後有寫「最終罪名不成立」,但標題極具誤導性。
行動: 李小姐委託律師發信,指標題並非公平準確報導,因為庭上無證據證明佢「騙財」,標題構成誹謗。
結果: 該網媒起初想用特許權抗辯,但律師指出特許權只保障報導本身,標題係編輯後加嘅演繹。為免訴訟,網媒最終同意修改標題為:「女子被控詐騙罪名不成立」。
案例三:張先生(化名)——「搜索引擎更生之路」
張先生二十歲時因一時貪念干犯店鋪盜竊罪,被判罰款二千元。二十年後,佢已經係一間公司嘅中層管理人員。一次公司內部升職,人事部打佢個名上Google,第一條就係當年單案嘅舊報紙電子版。
行動: 張先生並無要求報館刪文(因為係事實)。佢一方面引用《罪犯自新條例》向Google申請移除搜尋連結;另一方面,佢建立咗LinkedIn、Medium文章同公司網頁個人簡介。
結果: 三個月後,雖然Google連結未被移除,但佢自己建立嘅LinkedIn同公司網頁佔據咗搜尋結果頭三位。舊新聞被推到第四位。人事部睇到第一頁全部都係佢嘅專業成就,無再刻意碌落去。升職順利通過。
第七章:畀唔同身分人士嘅特別忠告
如果你係被告(無論是否定罪):
- 記住:報導係記錄你人生嘅一個章節,但唔係你人生嘅全部。
- 如果係輕微案件,預早研究《罪犯自新條例》,三年後你就可以合法地講「我無案底」。
- 唔好因為單新聞而同記者起衝突,咁樣只會製造第二單負面新聞(例如:「不滿報導 男子大鬧報館」)。
如果你係證人:
- 證人身份好多時會被公開。如果你收到傳媒查詢,可以拒絕回應。
- 如果你係受害人,記得在法庭申請匿名令。如果無申請,傳媒係可以寫你個名出街嘅。事後想刪除就好難。
如果你係家人:
- 家人係無辜嘅。如果傳媒刊登咗你嘅全名、職業、相片,而你又同案件完全無關(只係被影到陪被告上庭),你絕對有權以自己名義,引用私隱條例要求傳媒將你嘅資料打格或刪除。
第八章:常見誤區與高危行為——千祈唔好做!
高危行為一:幫襯「網絡洗底公司」
坊間有好多公司聲稱「同各大傳媒關係友好」、「包刪負面新聞」。收費由幾萬到幾十萬不等。
真相: 九成九係騙局。佢哋做嘅嘢,只係幫你喺各大討論區出Post、買水軍留言,試圖將負面Post「沉底」。對於正規新聞網站,佢哋係完全無能力刪除嘅。到最後你發現刪唔到,佢哋就會話「傳媒嗰邊要加錢疏通」,無底深潭。更加危險嘅係,有啲公司會用駭客手法攻擊網站或偽造法庭命令文件,呢啲全部係刑事罪行,一旦查出,你要上身。
高危行為二:濫用法律程序
如果你明知理據薄弱,只係想用律師信「嚇」傳媒,而封信內容充滿不實指控,傳媒法律部可能會反手告你惡意虛假陳述或要求你支付訟費。搞唔好,你本來想刪一單新聞,結果變咗多一單你告傳媒敗訴嘅新聞,雙重打擊。
高危行為三:喺社交媒體公審記者
就算記者報導令你好難受,喺網上公開記者個名、相片,號召人去「問候」佢,呢種行為有機會干犯刑事恐嚇或披露未經同意個人資料(起底罪)。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為咗啖氣,值得咩?
第九章:預防勝於治療——審訊期間嘅傳媒應對法
最好嘅「刪除法」,係由一開始就防止不利嘅個人資料流出。雖然你控制唔到傳媒寫乜,但你可以控制庭上嘅你同律師講乜。
- 求情時避免提及過度私隱細節: 好多時,被告或律師為咗求情,會主動喺庭上講出好多家庭慘況、仔女讀邊間學校、老公做邊行。呢啲內容係公開審訊嘅一部分,記者係會抄低刊登嘅。如果你真係要講,可以申請內庭聆訊(In Camera),或者請求法官准許以書面形式呈交求情信而唔讀出嚟。一旦寫咗落報紙,你先發覺仔女被同學笑,就太遲喇。
- 衣著打扮: 上庭時避免穿公司制服或帶有明顯公司Logo嘅衫。有案例係被告著住「XX護衛有限公司」制服上庭,結果報導一出,公司即刻解僱佢,仲要全行都知道。
- 委託公關或律師處理傳媒查詢: 如果預計案件有新聞價值(例如名人、案件金額大),最好預先準備一份簡短聲明。與其被記者追住影相影到狼狽樣,不如企定定畀佢影張正經相,報導出街至少唔會太樣衰。
第十章:常見問題解答(FAQ)
問1:我單案已經係十年前,仲係見報。我可以點做?
答:十年屬於「已過時」資料。你可以嘗試向搜尋引擎(Google)提出法律要求,引用《罪犯自新條例》(如適用)或歐洲被遺忘權案例作參考。同時,積極建立新嘅正面網絡資產去掩蓋舊聞。
問2:傳媒刊登咗我嘅相,我可唔可以要求佢哋打格仔?
答:如果你係成年人,而案件涉及嚴重罪行,通常唔可以。如果你係證人或受害人,而且事先無申請匿名令,事後要求打格比較困難,但你可以以「擔心人身安全」為由發信請求,部分傳媒基於人道立場,可能會在數年後應要求為網上舊相打格,但絕非必然。
問3:我朋友用咗錢搵人刪文,真係刪咗喎,點解你又話唔得?
答:你朋友「以為」刪咗。可能佢睇到嘅連結只係某個轉載網站嘅頁面被刪,或者係Facebook嘅貼文被刪。原刊載嘅正規新聞網站(例如《明報》、《東方》、《星島》、《香港01》等等)嘅資料庫(Archive),係極少為私人理由刪除嘅。建議你朋友直接用自己電腦搜尋自己個名,睇下個報導係咪仍然存在於傳媒自家網站。
問4:法庭判咗我無罪,傳媒篇文仲寫我「涉嫌」,咁樣得唔得?
答:法律上係可以嘅。只要你曾經被拘捕、被起訴、被提堂,呢啲都係事實。報導寫「曾涉嫌XX罪被起訴,昨日獲判無罪」係準確描述司法過程。你可以要求佢哋修改標題或加入更顯眼嘅「罪名不成立」字眼,但不能要求成篇刪除。
問5: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傳媒,流程係點?
答:你需要填寫投訴表格,附上報導副本同解釋。公署會先進行調解。調解唔成功,公署可能會進行調查。如發現違反條例,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更正。但如果傳媒有合理辯解(新聞豁免),公署只能終結案件。整個過程需時數月至一年。
問6:我可唔可以報警話傳媒誹謗?
答:誹謗係民事案件,唔係刑事案件,所以警察唔會受理。你需要自行聘請律師入稟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問7:外國有「被遺忘權」,香港幾時會有?
答:香港私隱公署曾多次表示會研究立法,但由於涉及新聞自由呢個極具爭議嘅議題,短期內立法機會唔大。目前香港市民只能依賴現有嘅《私隱條例》同《罪犯自新條例》作有限度保障。
問8:如果傳媒個網站執咗笠,伺服器都無咗,咁篇文係咪會自動消失?
答:唔會。因為Google有頁庫存檔(Cache)功能,而且仲有第三方網站(例如Internet Archive Wayback Machine)永久保存咗網頁紀錄。就算傳媒網站關閉,啲資料仍然可以喺「網站時光機」搵到。呢個時候,你需要向Internet Archive提交法律要求移除,難度極高。
問9:打官司告傳媒要幾多錢?
答:以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計,若聘請資深大律師,單係寫狀書、上庭幾日,費用輕易超過一百萬港元。而且敗訴方要支付對方訟費,風險極大。除非你係富豪或者案件涉及極大原則性問題,否則不建議輕易興訟。
問10:除咗法庭新聞,如果係普通嘅網上負評或鬧交Post,係咪一樣處理方法?
答:唔同。普通網上負評或論壇貼文,因為發文者通常唔係正規新聞機構,不受「新聞豁免」保護。你可以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該網站管理員(例如高登、連登、Facebook)舉報,要求刪除涉及你個人私隱嘅帖文,成功機會比刪除法庭新聞大得多。法庭新聞難搞,正正在於佢背後有第四權(傳媒)嘅憲制保護。
結語:接受歷史,管理未來
法庭新聞出咗街,就好似潑出去嘅水,要完全「剷走」佢,近乎不可能嘅任務。法律之所以咁設計,係為咗保護一個開放社會嘅基石——公眾知情權。
但呢個並唔代表你要被過去嘅報導困住一世。科技同法律嘅界線不斷在演變,正如本文詳細分析,你仍然可以透過法律修正、私隱保障、搜尋引擎策略呢三個維度,去減低舊新聞對你今日生活嘅影響。
記住以下心法:
- 法律上: 只針對「錯誤」同「過度私隱」去要求更正,唔好浪費時間要求「全篇消失」。
- 科技上: 用新內容淹沒舊內容,掌控你網絡身分嘅主導權。
- 心態上: 人誰無過,案件審結就係一個新開始。你今日嘅努力同成就,遠比十年前報紙上嘅幾隻字重要。
希望呢篇詳盡嘅指南,可以幫到每一位面對同樣困擾嘅朋友,搵到最穩陣、最理性嘅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