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刪除案例:如何收集證據支持申請?
在臺灣的法律體系中,裁判書的公開透明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然而,這項原則與個人隱私權、資料保護權益有時會產生衝突。為此,《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司法實務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將已公開的裁判書中部分或全部資訊予以遮蔽或刪除(下稱「去識別化」或「移除」)。此程序並非自動進行,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出充分、具體且有力的證據,說服法院或相關機關核准其申請。本文將深入、完整且詳細地剖析,在裁判書刪除申請案件中,如何系統性地收集、組織與呈現證據,以最大化申請成功的可能性。
理解申請裁判書刪除的法定理由與核心思維
在開始收集證據之前,必須先釐清法律准許刪除或遮蔽裁判書的理由。主要法理依據來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以及司法實務上逐漸發展出的「比例原則」審查。常見獲准刪除的理由包括:
涉及高度個人私密領域:例如性侵害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非行(少年事件)、家庭內部的糾紛(如親權行使、監護權)細節、醫療健康隱私等。此類資訊的公開對當事人造成的隱私侵害,通常被認為大於公眾知的權利。
公開將對當事人或其親屬造成顯著且不當的損害:例如恐有危及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如導致嚴重精神疾病復發)、名譽難以回復之損害,或影響其更生復歸社會(如前科紀錄的永久公開對更生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持續性歧視)。
案件情節輕微或當事人已獲寬典:例如緩刑、緩起訴、免刑、易科罰金等案件,裁判書的永久公開可能與「刑事處遇已結束」或「給予自新機會」的立法意旨相悖。
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應予保密之事項。
核心思維:證據收集的目的,在於具體化、客觀化上述「損害」或「私密性」,並說服審查機關「不刪除所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刪除對司法透明度造成的減損」。 因此,證據不能只是主觀的感受陳述,必須連結到法律構成要件,形成一個有說服力的故事鏈。
第一階段:證據收集的戰略規劃與前期準備
在動手蒐集具體文件前,必須先進行全盤規劃。
步驟一:精確定義請求範圍
分析裁判書內容:逐字審視欲申請刪除的裁判書,標註出所有你認為需要遮蔽或刪除的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出生年月日、家人資訊、病例細節、財務狀況、犯罪具體手法(過於詳細的描述)、被害人特定資訊、未成年子女資料等。
區分「絕對應刪」與「相對應刪」:「絕對應刪」通常指依法明確應保護者,如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少年事件中之少年資料。對此類資訊,證據收集重點在於「證明該資訊屬於法定保護範疇」。「相對應刪」則需權衡利弊,證據收集必須強力證明「損害之重大性」。
決定請求形式:是請求「全文下架」(較難),還是「部分資訊遮蔽」(較常見,且較易獲准)?遮蔽範圍越精準、合理,越能顯示申請的嚴謹度。
步驟二:確立證據清單雛形
根據你的申請理由,預先列出可能需要尋找的證據類型清單。這份清單將在後續步驟中不斷充實與調整。
第二階段:系統性收集各類證據
證據的類型可大致分為「書面文件證據」、「專家意見證據」、「客觀狀況證據」及「輔助性證據」四大類。每一類都有其獨特的功能與收集要領。
(一)書面文件證據:構築事實基礎
此類證據用於直接證明申請人的身份、狀況以及所聲稱的損害具有事實基礎。
身份與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身份證、戶籍謄本:證明申請人即為裁判書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
戶口名簿或親屬關係證明:若以保護家人為由申請,需證明親屬關係。例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而申請刪除父母涉案之裁判書中子女的姓名與學校資訊。
直接證明「私密性」或「損害」的文件:
醫療診斷證明書(重中之重):這可能是最具說服力的證據之一。例如:
因裁判書公開導致憂鬱症、焦慮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復發或加重的診斷證明。證明上應有醫師詳細的診斷、症狀描述,並能「連結」到因隱私曝光所承受的心理壓力。
證明過去曾為性侵害、家暴被害人的醫療或心理諮商紀錄(用以強調該私密資訊不應被公開)。
家人的醫療證明,例如子女因父母案件在學校被霸凌後出現身心症狀。
精神科或心理諮商師的評估報告:比診斷證明更詳細,能系統性說明公開事件對當事人情緒、認知、行為及社會功能的負面影響,並預測若持續公開可能造成的後果。
報案三聯單、保護令、跟騷告誡書等:若因裁判書公開導致個人資料被惡意人士利用,進而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相關的報案紀錄或法院保護令是證明「具體危險」的強力證據。
在學證明、成績單(或成績驟降證明):適用於當事人或其子女為學生。證明公開事件已影響其就學環境(如遭同學排擠)或學習表現。
在職證明、僱傭合約、解雇通知或職場不利處分文件:證明裁判書的公開已直接影響工作權。例如:
因裁判書被僱主或同事發現而遭解雇、不予續約、調職至不利崗位。
求職時因背景調查被發現而屢遭拒絕。可收集求職拒絕信函或紀錄。
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醫師)可能面臨的懲戒風險文件。
財務困難證明:如因名譽受損導致生意衰退、客戶流失的相關帳務紀錄、客戶終止合作聲明等。
更生人保護相關文件:如更生保護會的輔導紀錄、參加職業訓練證明、現有穩定工作證明等,用以證明當事人已努力復歸社會,但公開的前科紀錄形成難以移除的障礙。
案件相關法律文件:
該案之完整裁判書(申請刪除的標的)。
緩刑、緩起訴處分書、免除其刑或易科罰金之判決:證明案件已獲寬典,強調公開的持續性懲罰效果與司法目的不符。
無罪判決書:若最終獲判無罪,但過程中的詳細指控仍記載於公開書類中,對當事人名譽造成持續傷害,此判決書是關鍵證據。
少年事件之裁定書(已依法不公開,但若其他案件提及)。
(二)專家意見證據:提供專業權威背書
當損害涉及專業領域判斷時,專家的意見至關重要。
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的專業書面證詞(鑑定報告):不僅是診斷,更應請求專家針對「裁判書公開」與「當事人身心狀況惡化」之間的「因果關係」提出專業意見。報告應詳細闡述公開資訊如何成為壓力源,加劇病情,並評估若資訊持續公開的預後。
社工人員的訪視評估報告:特別是涉及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保護等案件。社工人員可從家庭動力、社會適應、脆弱性等角度,評估公開裁判書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
法律學者或人權專家的意見書:在涉及新興或複雜的法律爭議時(如數位時代下「被遺忘權」與司法公開的平衡),可引用學術意見,強化申請的法理論據。
(三)客觀狀況證據:描繪社會現實影響
這類證據旨在證明損害不僅是主觀感受,而是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
網路搜尋結果與截圖:證明該裁判書在網路上(如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民間法律資料庫、甚至一般搜尋引擎)容易以申請人的姓名、特定關鍵字被查詢到。截圖應包含搜尋日期、關鍵字、以及顯示個人資訊的結果頁面。
社群媒體、論壇、新聞留言區的霸凌或騷擾內容截圖:如果因為裁判書公開,導致網友肉搜、發布惡意評論、人身攻擊,這些截圖是證明名譽受損與精神痛苦的直接證據。務必公證或以可證明真實性的方式保存。
日常生活受干擾的紀錄:
日記或心情紀錄:系統性地記錄每次因想起或發現裁判書被搜尋時的情緒反應、身體症狀(如失眠、食慾不振)。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記錄來自親友、同事或陌生人不當詢問或評論的對話。
錄音檔(需注意合法性):若遭面對面騷擾或電話騷擾,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可錄音存證。
(四)輔助性證據與陳述:完善證據鏈
申請人本人及利害關係人的詳細陳述書(自白書):這不是證據,但能統整所有證據,賦予其脈絡。陳述書應以第一人稱撰寫,真誠、具體且條理分明地說明:
案件對個人生活的原始影響。
裁判書公開後,如何發現其被廣泛取得。
公開後帶來的具體困擾事例(與書面證據呼應)。
為克服困擾所做的努力(如求醫、求職嘗試)。
對於未來生活的擔憂與期待。
強調申請刪除/遮蔽並非否認過去或逃避司法監督,而是懇請在司法透明與個人重建生活之間取得平衡。
保證書或承諾書:可自願聲明,申請遮蔽僅為保護隱私,並承諾不否認該裁判之存在及效力,以示對司法之尊重。
相關有利之判決先例:蒐集其他類似案件獲准刪除/遮蔽的裁判(可從司法院網站查詢),附於申請書後作為例證,供承辦人員參考。
第三階段:證據的組織、呈現與遞交策略
收集海量證據後,如何有效組織是成功關鍵。
建立證據索引與對照表:製作一份表格,左欄列出你的各項主張(例如:主張一:公開導致嚴重憂鬱症;主張二:公開影響就業;主張三:案件已獲緩刑),右欄則列出支持該主張的所有證據編號與簡稱。這份表格應作為申請書的附件或直接整合於理由中,讓審查者一目了然。
證據編目與標籤:將所有證據依序編號(如證據1、證據2…),並在每份證據首頁貼上標籤,簡要說明其內容(如:證據3:XX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憂鬱症復發與壓力源關聯)。
按重要性與類型排列:建議排列順序為:核心法律文件(如原裁判書、緩刑判決)→ 關鍵損害證明(醫療診斷、解雇通知)→ 專家報告 → 客觀狀況證據(網路截圖、騷擾紀錄)→ 輔助陳述與先例。
製作摘要與目錄:即使申請書本身不要求,也應為整份證據冊製作一份清晰的目錄與一至兩頁的證據摘要,提綱挈領地說明每份證據欲證明之事實。
確保證據合法性與真實性:所有文件最好都是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自行截圖的網路資料,可考慮透過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以強化其證據能力。
撰寫邏輯嚴密、情理並濟的申請書:申請書是故事的劇本,證據是舞台上的演員。申請書應以法理為骨架,以證據為血肉,以人情事理為靈魂。每一項事實主張,都必須緊跟著「參見證據X」。用詞應懇切而專業,避免情緒化謾罵,聚焦於法律論證與具體損害。
特殊案例的證據收集要點
性侵害被害人:重點在於保護身份不被揭露。證據收集應強調該資訊的極度私密性,以及公開可能導致的社會污名、二度創傷、安全威脅。可附上相關法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保護被害人身份之規定。
未成年人:以《兒童權利公約》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障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證據應著重於公開資訊對其成長、就學、人際關係發展的長期不利影響。學校老師的觀察記錄、輔導室紀錄均可作為有力證據。
更生人:證據主軸應呈現「已付出代價、已改過遷善」與「持續性社會排斥」之間的矛盾。更生保護機構的輔導紀錄、現職雇主的好評證詞、社區服務參與證明等,都能展現更生努力。
結論:證據收集是一場細緻的法律工程
申請裁判書刪除或遮蔽,是一項嚴肅的法律程序。成功的關鍵不在於「感覺隱私受侵害」,而在於能否透過一套堅實、多元、互相印證的證據體系,將這種「感覺」轉化為法律上可被承認、審查並予以救濟的「具體損害」。從醫療紀錄到網路截圖,從專家報告到日常對話,每一份證據都是拼圖的一角。申請人必須以極大的耐心與細心,完成這幅名為「保護人格尊嚴與重建生活」的拼圖。最終的目標,是向法院或主管機關展示:給予這項救濟,不僅是對個人苦難的體恤,更是對法律比例原則與人性尊嚴的堅守。在這個數位記憶永存的時代,如何平衡司法公開與個人重生,考驗著制度的智慧,而一份完備的證據,正是啟動這項平衡機制最關鍵的鑰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