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來詳細探討「媒體是否真的討厭律師發函要求下架新聞」這個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絕對的「是」或「否」,而是需要從多個角度來理解媒體與律師函之間的複雜關係。
核心結論:媒體普遍對「濫用」或「不當目的」的律師函感到反感甚至厭惡,但對於基於正當法律權益(如明顯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而發出的律師函,則視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雖不樂見但較能理解,未必到「討厭」的程度。
以下從幾個關鍵面向詳細說明媒體為何可能「討厭」這類律師函,以及何種情況下較不至於:
媒體「討厭」律師發函要求下架新聞的主要原因:
視為對新聞自由的威脅與言論審查:
核心價值衝突: 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媒體自認扮演「第四權」角色,監督權力、揭露真相。當律師函要求下架新聞時,媒體容易解讀為企圖掩蓋事實、阻礙公眾知情權,是對其核心職能的直接挑戰。
「寒蟬效應」的擔憂: 如果媒體輕易屈服於每一封律師函,可能會產生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記者或編輯在報導敏感議題(尤其涉及權勢者、大企業)時會更顧忌,擔心訴訟風險,導致重要但具爭議的報導無法刊出,損害公眾利益。
視為濫用法律工具施壓: 許多媒體認為,部分當事人(尤其是資源豐富者)或其律師,將「發律師函」作為一種「標準操作程序」或「恫嚇手段」,目的不在於真的進入司法程序(因為訴訟成本高、結果難料),而在於利用媒體害怕訴訟、耗費時間金錢應對的心理,迫使媒體退縮、下架報導。
認為部分律師函內容空洞、缺乏依據:
「罐頭信函」或「濫訴」印象: 媒體常收到大量律師函,其中不少被認為是制式化、缺乏具體事實和法律論述支撐的「罐頭信函」。這類函件可能只是聲稱「報導不實」、「損害名譽」,卻未具體指明哪部分不實、為何不實、或如何構成法律上可請求下架的要件(如誹謗的「真實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的違反)。
混淆「當事人不滿」與「法律上侵權」: 媒體很清楚,當事人(尤其報導中的負面角色)對報導感到不滿是常態。但「不滿」不等於報導「違法」。媒體認為許多律師函只是反映當事人情緒,而非基於堅實的法律基礎。
實務操作上的困擾與成本:
耗費時間與人力: 處理律師函需要內部法務或外部律師審閱、評估法律風險、與編輯部溝通、研擬回覆等,這些都耗費寶貴的時間和人力資源。對於規模較小的媒體,負擔尤其沉重。
中斷作業流程: 收到律師函常需要優先處理,打亂既定的新聞產製流程。
潛在的法律成本: 即使媒體認為自己站得住腳,評估風險和準備回應(甚至後續可能的訴訟)都涉及法律費用。
對「下架」要求的特別反感:
「下架」 vs 「更正/澄清」: 媒體對於「要求更正報導中具體、可證明的錯誤」通常有較成熟的機制處理,視為新聞專業的一部分。然而,「要求直接下架整篇報導」被認為是更嚴厲、更全面的要求,形同要求媒體「抹去」該則新聞的存在,這比要求更正更強烈地抵觸新聞自由和存檔原則。
「認錯」的象徵意義: 下架報導常被外界解讀為媒體承認報導完全錯誤或嚴重失當,對媒體信譽傷害較大。媒體若非真有重大過失,極不願意走到這步。
對律師角色的特定觀感:
「打手」或「幫兇」的標籤: 部分媒體從業人員可能認為,某些律師積極地為客戶(尤其是形象不佳或有權勢的客戶)發函施壓媒體,是在協助客戶規避監督或掩蓋問題,而非真正維護法律正義,這強化了負面觀感。
媒體「未必討厭」或較能接受律師函的情況:
確實存在明確且重大的法律瑕疵:
當報導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例如:
未經同意公開報導性侵害被害人身份(明確違法)。
報導未經證實、且造成嚴重損害的誹謗性言論(例如明知為假仍惡意散佈)。
嚴重侵害無關公共利益之個人隱私(如公開健康紀錄)。
在這些情況下,媒體內部通常也有自律規範或法律顧問會建議主動處理(更正、下架或道歉)。收到律師函只是確認了問題的嚴重性,媒體較能理解其必要性,甚至可能已在處理中。
律師函內容具體、有理有據:
函中清晰指明報導何處可能涉及不法(如哪段文字構成誹謗要件)、提供相關事證或法律依據(如相關判例、法條),並提出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在特定版面刊登「更正啟事」而非直接要求下架整篇報導)。這種具專業性和建設性的溝通方式,較容易被媒體嚴肅看待,並作為內部檢討的參考,較不易引起反感。
作為正式法律溝通管道的認知:
媒體理解「發律師函」是當事人或其律師啟動正式法律救濟前的必要程序。這代表對方是認真的,也給了媒體一個在進入耗時費力的訴訟前解決爭議的機會。在這個意義上,律師函是法律體系運作的一環。
總結:
媒體的「討厭」主要源於對新聞自由受壓迫的敏感、對濫用法律程序施壓的厭惡、以及處理此類函件的實務負擔。 當律師函被視為一種企圖掩蓋真相、恫嚇媒體、或缺乏法律依據的騷擾工具時,媒體的反感最為強烈。
媒體並非不分青紅皂白地討厭所有律師函。 對於基於明確、重大且具體的法律侵權事實所發出的律師函,尤其當要求合理(例如要求更正而非全面下架)且溝通專業時,媒體雖然仍不樂見(畢竟代表報導有問題或惹上麻煩),但較能視其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進行內部檢視與回應,不至於到「討厭」的程度。
關鍵在於「目的」與「方式」: 律師函是用來正當維護受法律保障的權益?還是被當作箝制言論、掩蓋問題的工具?函件的內容是否專業、具體、有說服力?這決定了媒體看待它的態度是「必要的法律程序」還是「令人厭惡的施壓手段」。
因此,與其說媒體「討厭」律師發函要求下架新聞,不如說媒體高度警惕並厭惡任何可能被用來不當限制新聞自由、濫用法律程序或缺乏實質依據的律師函。對於真正基於法律、專業且具體的維權行動,媒體雖有壓力,但通常會以更審慎的態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