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徑刪除負面新聞案例:法院判決與執行過程完整詳細說明
在資訊爆炸的數位時代,一則負面新聞可能透過網路無限擴散,對個人名譽、企業商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當溝通協商、請求媒體自律或透過平台申訴機制無法有效解決時,採取法律途徑便成為最終且關鍵的救濟手段。本文將深入剖析如何透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決刪除(或下架)不實或侵權之負面新聞,並詳細說明從起訴至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關鍵法律攻防、實務案例以及當事人必須注意的各種細節。這不僅是一份法律程序指南,更是面對網路時代名譽侵害危機時的戰略藍圖。
一、 法律途徑的基礎:請求權基礎與訴訟標的
欲透過法院判決移除負面新聞,原告(受害者)必須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請求權基礎」。這並非單純地「覺得報導不公」,而是必須主張該新聞內容已構成特定法律上的侵權行為。在台灣,主要請求權基礎如下: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這是最核心的依據。主張新聞內容:
侵害名譽權: 指以不實陳述、侮辱性言詞、惡意影射等方式,降低社會對個人品德、聲望、信用等的評價。例如,捏造貪污、外遇、學歷造假、產品嚴重瑕疵等。
侵害隱私權: 未經同意揭露純屬私領域、與公共利益無關且不欲人知的資訊,如健康狀況、家庭生活細節、私人通訊內容等。
在此類訴訟中,原告除了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慰撫金)外,關鍵在於合併請求「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即訴請法院判命被告「應將系爭新聞報導及轉載文章自其網站(及相關平台)予以刪除」,並「不得再為刊登、散布或傳播類似內容」。此項「行為請求」的判決主文,正是後續要求刪除新聞的直接法源。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若新聞中未經同意且逾越特定目的,不當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肖像、詳細背景資料),並造成損害,可依個資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並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該個人資料。此規定對於媒體過度「肉搜」並揭露詳盡個人背景的案例特別有用。
著作權法相關主張(較少見但具策略性): 若新聞中未經授權使用了您擁有著作權的圖片、文章或攝影作品,您可以著作權人身分提起訴訟,請求移除侵權內容。這雖非直接針對新聞內容本身,但實務上常能達到迫使平台或媒體下架整篇包含侵權素材之報導的效果。
選擇被告對象至關重要:
新聞媒體(出版機構、電視台、網路新聞平台): 作為原始報導者,是主要被告。
記者與編輯: 可列為共同被告,對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責。
轉載之網路平台(如入口網站、內容農場、社群媒體): 依法律見解,若平台接獲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如刪除),須就損害擴大部分與原始發表者負連帶責任。因此,將平台列為被告,能直接對擁有技術能力刪除內容的一方施加壓力。
匿名的網路論壇或帳號: 需透過訴訟程序向法院聲請命平台業者提供該匿名使用者之註冊資料(如IP位址、電信申請人資訊),待查明其身分後方能追訴。
二、 訴訟前的關鍵準備:證據保全與律師諮詢
提起訴訟前,縝密的準備工作決定勝敗。
全面性證據保全: 網路內容可能隨時被修改或刪除,必須立即固定證據。
網頁截圖與螢幕錄影: 使用截圖工具完整截取包含「新聞標題、內文、媒體名稱、刊登日期時間、網址、網友留言」的整個頁面。最好能進行連續滾動的螢幕錄影,並顯示當日日期時間。
網頁存證工具: 利用如「Web Archive」或公正第三方提供的網頁存證服務,產生具有時間戳記的存證連結,其證據力較自行截圖更高。
公證: 將侵權網頁送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網路內容公證。公證書能強力證明「於某年某月某日,該網頁確實存在如此內容」,對方難以爭辯。這是證據保全中最具公信力的方式,尤其對重大案件不可或缺。
蒐集擴散證據: 記錄新聞被其他網站、社群、論壇轉載的連結與次數,以證明損害範圍及嚴重性。
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在起訴前,以存證信函正式要求媒體或平台於一定期限內(通常為7至15日)澄清、更正或下架系爭新聞。此舉具有多重意義:
履行警告義務: 證明對方在知悉內容可能侵權後仍不作為,可使其後續責任加重。
作為訴訟證據: 證明原告已嘗試以和平方式解決。
觸發平台責任: 對網路平台而言,這份通知是啟動其「告知—取下」責任的關鍵,若其不理會,將喪失主張「免責抗辯」的機會。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名譽權訴訟涉及複雜的「言論自由」與「人格權」權衡,以及繁瑣的科技法律程序。專業律師能協助:
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核心爭點。
確定最有利的請求權組合與被告對象。
指導有效證據蒐集方法。
撰擬具說服力的起訴狀,精準定義應刪除的內容範圍。
三、 法院審理過程:核心攻防與判決類型
進入訴訟程序後,雙方將圍繞以下核心進行攻防:
原告(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侵權行為存在: 提出前述保全的證據,證明被告有刊登、散布系爭新聞之行為。
內容具違法性(不實或侵權):
對於「事實陳述」: 必須證明該陳述「不真實」。例如,新聞稱「A公司負責人捲款潛逃」,原告須提出出入境記錄、公司正常營運證據等,證明該陳述為虛假。
對於「意見評論」: 須證明該評論是「惡意侮辱」或「基於錯誤事實所為之攻擊」,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例如,基於不實的造假傳聞,直接評論「此人乃業界之恥」。
對於「隱私揭露」: 須證明被揭露之事項純屬私密,且無關公共利益。
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證明媒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對於公眾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之事,查證義務標準較高;對一般私人事務,媒體的查證義務更高,更不得輕率報導。
名譽受損害: 可提出社會評價降低的證據,如親友詢問、合作對象取消合作、網友負面留言灌爆社群等。此部分法院通常會依社會常情認定。
被告(媒體/平台)的主要抗辯:
「真實性抗辯」與「合理查證」: 主張報導內容為真實,或雖無法證明百分之百真實,但已依可信消息來源進行合理查證,善盡媒體第四權之責任。
「合理評論抗辯」: 主張其內容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意見表達,是主觀價值判斷,並非事實陳述,應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
「公共利益抗辯」: 主張該報導涉及公共事務、食品安全、官員操守、企業社會責任等公眾有權知的領域,媒體有監督之責。
「已盡平衡報導」: 主張雖有刊登指控,但亦同時採訪原告方說法並列入報導中,已力求客觀。
「平台免責抗辯」(適用網路平台): 主張其僅為技術提供者,對使用者內容不知情且未介入,且在接獲通知後已依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法院的審理重點與權衡:
法官必須在「個人名譽權、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之間做出艱難權衡。其考量因素包括:當事人身分(公眾人物 vs. 一般私人)、事件性質(公共事務 vs. 私德)、報導是否具有惡意、損害程度、以及媒體查證程度是否與事件重要性相符。
可能的判決結果類型:
原告全面勝訴: 法院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判決主文可能包含: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元之精神慰撫金。
被告應將附表中所示之新聞報導(含標題、內文、圖片)及所有轉載連結,自其網站、APP及所有相關數位平台上徹底刪除。
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刊登、散布、傳播與附表中內容相同或實質類似之文字或報導。
被告應在網站首頁或該新聞原刊登位置,以不小於原報導之篇幅與顯著程度,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或判決要旨,為期XX日。(註:法院未必會准許道歉啟事,因可能涉及強制表意自由,但准許刊登「判決要旨」以回復名譽則較常見。)
原告部分勝訴: 法院可能認定部分內容侵權,部分屬合理評論或已盡查證。判決會限縮刪除範圍,例如「報導中關於OOO段落部分應予刪除」,或僅判賠損害賠償但駁回刪除請求(較少見,因若認侵權,通常會准許排除侵害)。
原告敗訴: 法院認定報導屬實、屬合理評論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媒體已善盡查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時,新聞將得以繼續留存。
四、 勝訴後的關鍵戰役:判決的強制執行
取得勝訴判決,尤其是包含「應刪除新聞」此種「行為請求」的判決,並非終點。若被告媒體或平台拒絕主動履行,則必須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聲請強制執行: 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聲請,並附上確定之勝訴判決正本。
執行標的: 此類案件的執行標的是「行為」(刪除)與「不行為」(不得再刊登)。
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29條):
間接強制: 執行法院先對債務人(被告媒體)發出「履行命令」,限期命其自動履行刪除義務。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得處以「怠金」(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直至其履行為止。這是實務上最主要的手段。怠金金額可達數萬甚至數十萬元新台幣,對企業形成強大經濟壓力。
直接強制: 在技術可行且適當的情況下,法院或許可允許由債權人(原告)或第三人,在見證下登入平台後台進行刪除。但此舉涉及技術權限與資安問題,實務上極難執行,通常僅在特殊案例中(例如被告是小型、配合度低的網站)才有可能。
代替執行: 法院命第三人代為履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例如,委請資訊公司以技術手段(如向搜尋引擎提出大量刪除請求、進行搜尋引擎優化負面新聞壓制等)來達成類似刪除的效果,但此亦有其限制。
對平台之執行: 若被告是大型網路平台(如Google、Facebook、YouTube),其伺服器可能在境外,執行難度更高。此時需透過國際司法互助,或依據該平台自身的政策(如接獲法院正式命令後會依規處理)來達成。實務上,將確定判決翻譯公證後提交給平台法務部門,是常見的後續動作。
執行困境與對策:
新聞已被大量轉載: 判決效力僅及於訴訟當事人(被告媒體)。對於其他未列為被告的轉載網站,勝訴判決無直接拘束力。此時需個別對這些轉載者發函警告,附上判決書,要求其下架,否則將對其提起新訴訟。這是一場持久戰。
搜尋引擎的快取(Cache)與索引: 即使原始新聞刪除,搜尋引擎可能仍保留快取頁面或標題摘要。此時可憑判決書,向搜尋引擎公司(如Google)根據其內容移除政策,提出「刪除索引」的請求,要求其從搜尋結果中移除相關連結。
被告媒體惡意更換網址重貼: 若被告以更換網址、微調標題等方式重新上傳相同內容,即違反「不得再刊登」之不行為義務。原告可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法院得對其處以更重的怠金,甚或以「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五、 綜合實務案例分析
為使讀者更具體理解,以下綜整一個虛擬但融合常見爭點的案例:
案例背景: 「健康食品公司D」遭「週刊Z」以封面故事報導「D公司明星產品『綠力膠囊』主成分虛假,實驗數據涉嫌造假,消費者服用後出現肝指數異常」。報導引述數位「不具名離職員工」說法及「某實驗室人員」質疑,並附上數張模糊的內部文件照片。報導迅速被各大新聞入口網站轉載,導致D公司產品遭全渠道下架,商譽嚴重受損。
D公司之法律行動:
證據保全: 立即對週刊Z網站、所有轉載網站頁面進行公證。蒐集產品實際成分之公正檢驗報告、官方許可證、完整的第三方實驗室安全報告。統計退貨及客訴損失。
發函與起訴: 委任律師發律師函要求週刊Z下架並澄清。週刊Z拒絕。D公司遂對週刊Z及其總編輯提起民事訴訟,並將三大轉載入口網站列為共同被告。訴之聲明包括:高額慰撫金、刪除所有平台之報導、刊登判決要旨。
法院攻防:
D公司主張: 報導主要內容(成分虛假、數據造假)完全不實,其產品擁有合法檢驗報告。週刊Z僅依模糊照片與匿名來源就做嚴重指控,未向主管機關或D公司進行足夠查證,有重大過失,惡意打擊商譽。
週刊Z抗辯: 報導涉及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屬重大公共利益。其根據內部文件與吹哨者消息,已盡合理查證。並主張其評論屬「合理懷疑」。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
週刊Z所獲之「內部文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其內容與主管機關登記資料明顯不符。
對於「導致肝指數異常」之指控,週刊Z僅引用極少數未經證實的網路抱怨,未向醫療單位或主管機關求證,查證顯有不足。
儘管食品安全屬公共利益,但媒體的監督責任應建立在更嚴謹的查證上,尤其是對企業有毀滅性影響的指控。本案報導已逾越合理查證範圍,構成對D公司名譽權之侵害。
判決結果: 週刊Z及總編輯應連帶賠償D公司新台幣500萬元,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十日內,將該報導自其所有數位平台刪除,且不得再散布。同時應在週刊Z網站首頁刊登本判決案號及主要駁斥不實指控之理由,連續30日。三家入口網站於接獲本案起訴狀後,未將報導下架,應就損害擴大部分與週刊Z負連帶賠償責任各100萬元,並同樣負有刪除義務。
判決執行: 判決確定後,週刊Z拖延不刪。D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發函命週刊Z限期刪除,週刊Z仍不理會。法院遂處週刊Z怠金新台幣20萬元。一週後仍未刪,再處30萬元。在面臨連續處罰的壓力下,週刊Z最終刪除報導。D公司同時將確定判決書寄送各轉載平台及主要搜尋引擎公司,要求移除相關內容索引,大部分平台均配合處理。
六、 結論與戰略建議
透過法律途徑刪除負面新聞,是一場結合法律、公關與技術的綜合戰役。其過程漫長(一審至三審定讞可能需2-4年)、成本高昂(訴訟費用、律師費、時間心力),且結果充滿變數。然而,對於惡意、不實且造成重大傷害的報導,這是最終極的平反與救濟方式。
給可能身處類似困境者的建議:
迅速反應,冷靜應對: 時間是關鍵,立即啟動證據保全程序。
尋求專業,評估全局: 盡快諮詢擅長媒體侵權、名譽權訴訟的律師,進行全面的風險與成本效益評估。
多管齊下,非僅訴訟: 法律訴訟應與公關溝通、聲明澄清、官方申訴(如向NCC投訴電視媒體)等管道並行。
理解極限,設定目標: 法律無法抹去所有網路痕跡,目標應設定在「取得司法認證的清白判決」與「移除主要源頭及顯眼處的侵權內容」,以顯著降低負面資訊的能見度與影響力。
備戰執行,貫徹到底: 預先規劃判決勝訴後的執行策略,對可能拒不履行的對手要有施加持續法律壓力的準備。
在這個數位記憶看似永恆的時代,法院的一紙判決及其有效執行,如同為名譽捍衛者提供了最具權威性的「刪除鍵」。雖然按下這個鍵的過程艱辛,但它所代表的司法正義與人格權的終極保障,卻是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