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新聞對上市公司董事來說,有時像一顆未爆彈:即便最終判決無罪,光是「某董事遭檢調約談」的標題,就足以讓股價跳水、銀行抽銀根、合作夥伴卻步。更棘手的是,在數位時代,這類新聞幾乎永遠不死——搜尋引擎的頁庫存檔、社群媒體的截圖、司法機關的公開判決書,都讓「低調移除」變得極度困難。
我在危機公關與法律公關領域工作超過十五年,協助過多家上市公司處理董事涉訟事件的媒體應對與數位足跡管理。以下這套方法,不是教你湮滅證據或妨害新聞自由,而是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用一套同時兼顧「保密」與「效率」的策略,把法庭新聞對個人與公司的傷害降到最低。整個思維架構分成五個階段:事前預防、事中截流、事後抑制、長期聲譽修復,以及跨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操作。
第一章 法庭新聞為什麼傷人於無形?——從公開機制看風險
要談「低調移除」,得先理解法庭新聞是怎麼被製造出來、如何傳播、又為什麼難以抹去。
1-1 法庭新聞的生產鏈
在台灣、香港等繁體中文市場,一則董事涉訟新聞的產生,通常來自以下幾個節點:
- 司法機關主動發布
地檢署、廉政署、證期局等單位為了宣導執法成果,常會主動發新聞稿,裡面即使隱去全名,也常寫「某上市公司董事長陳○男」或「上櫃公司○○科技負責人」,業界人士幾乎一看就知道是誰。這類稿子媒體幾乎照單全收,因為有權威消息來源。 - 起訴書、判決書公開
台灣的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香港的司法機構判案書,原則上都會公開起訴書與判決書全文,裡面包含當事人姓名、公司名稱、犯罪事實細節。媒體記者經常自動抓取這些資料改寫成新聞。 - 媒體自發採訪
記者從地檢署佈告欄、法院公告、股東會現場耳語,甚至競爭對手放話,挖出董事涉訟消息。 - 社群擴散與搜尋引擎索引
一旦上了網路,Google、Bing 立刻建立索引。即使原始新聞下架,頁庫存檔、轉載網站、臉書討論串、PTT備份,仍然會讓內容長存。
這條生產鏈意味著:光靠單一手段(例如拜託媒體下架)是徒勞的。你需要一套多層次的防禦系統。
1-2 傷害的複利效應
一則「某上市公司董事涉嫌內線交易遭搜索」的新聞,會觸發一連串連鎖反應:
- 股價:法人程式交易只要掃到關鍵字便自動減碼,散戶恐慌性拋售,一天蒸發數億市值。
- 銀行授信:風控部門會立刻緊縮貸款額度,甚至要求提前還款。
- 供應鏈與客戶:國外原廠可能要求暫停出貨、客戶抽單,合約中的「道德條款」或「重大不利變更條款」可被啟動。
- 董事個人:護照被扣、限制出境、家庭關係緊張,連帶影響其他董事會職務的適格性,甚至被要求辭去獨立董事。
這些傷害會隨著新聞持續在網路上被搜尋而產生「長尾效應」:三年後,當公司要辦理增資或併購,盡職調查團隊仍會從搜尋結果看到這則舊聞,並要求解釋。因此,目標不能只是「新聞下架」,而是系統性的風險隔離。
第二章 低調移除的總體策略:保密與效率如何並重
很多人把「保密」和「效率」看成蹺蹺板——越想保密,行動就要越低調,速度就越慢;想快速處理,就必須驚動更多人,保密性就下降。實際上,可以透過「分層授權」與「訊息斷點」來兼顧。
2-1 定義目標梯次
不要追求一次性讓所有負面內容從網路上消失,那在法律和實務上都不可行。而是訂出可衡量的三層目標:
- 第一層:即時止血(24至72小時)
讓新聞不要出現在搜尋結果第一頁,或至少稀釋負面標題的數量。這可透過發布大量中性或正面內容達成。 - 第二層:司法匿名化與記錄限制(1至3個月)
嘗試讓起訴書或判決書中的個人姓名被遮蔽或隱去,並讓相關新聞失去搜尋引擎的排名動能。 - 第三層:數位清除與法律遺忘(6個月以上)
利用法律賦予的「被遺忘權」或個人資料保護請求,要求搜尋引擎移除特定網址,並讓原始新聞失去時效性與相關性,降低被再報導的機率。
分層目標的好處是,初期不需要動用法律訴訟、驚動媒體,就可以用公關操作先行處理;而當事情進入司法程序後,便可逐步導入法律手段,實現更徹底的移除。
2-2 建立極機密的處理團隊
效率的關鍵在於決策速度,而決策速度取決於資訊是否集中。 但多人知道就易洩密,因此要建立「同心圓」式的知情圈:
- 核心圈(不超過3人):董事本人、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一位外部律師或危機公關顧問。所有策略由此圈決定。
- 執行圈(約5至7人):法務長、公關主管、IT安全主管、外部數位公關團隊。只被告知執行所需的最小訊息量,且各自負責斷點任務,例如法務只處理聲請不公開,不知道公關的媒體溝通內容。
- 協力圈:合作的律師事務所、數位聲譽管理公司、SEO專家。均簽署嚴格保密協議,且核心圈用代號溝通,不在電子郵件中提及案情細節。
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例,董事因商業糾紛遭對手指控背信,消息尚未見報前,我們就透過這個機制,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新聞稿準備、正面內容排程、法律匿名聲請草擬」,等媒體打電話求證時,我們已經有整套回應劇本,最終該案僅在一家地方媒體短暫曝光,影響被壓到最低。
第三章 事前預防:在火星點燃之前鋪好防火毯
許多董事直到被搜索、約談,才驚覺需要危機處理,但這時已經晚了。最有效率的「低調移除」,是根本不讓火燒起來。以下幾項預防性工作,應列入公司日常的董事風險管理清單。
3-1 建立正面數位資產護城河
Google 搜尋頁面只有十個藍色連結,第一頁的前五名約佔九成的點擊。如果你在搜尋自己名字或公司名時,第一頁已經被官網、LinkedIn、正面報導、產業論壇發言、學術文章、公益活動照片佔滿,那未來就算出現一則負面新聞,它也很難擠進第一頁。
具體做法(至少維持六個月以上):
- 為每位董事建立個人官網或完整的 LinkedIn 中文頁面(繁體),並定期更新產業觀點文章。
- 在公司網站開設「董事會專欄」或「經營團隊理念」,並確保這類頁面被搜尋引擎良好索引。
- 安排董事參與產業論壇、錄製 Podcast、接受財經雜誌專訪,這些內容通常會有一篇專文加上多平台轉載,能夠產生大量被索引頁面。
- 利用合法的高權重平台:Medium、方格子、台灣或香港的經濟日報專家專欄、YouTube 影片(標題和描述均需做關鍵字規劃)。
關鍵字規劃技巧:如果你叫「陳志明」,搜尋「陳志明」會跑出一堆同名的人,但加上「陳志明 董事長」、「陳志明 上市公司」,搜尋結果就會更集中於你。因此,正面內容的標題和內文應適度包含「姓名+公司+職銜+產業關鍵字」,這樣可以鞏固搜尋引擎對該組合的正面索引。
| 平台類型 | 優點 | 注意事項 |
|---|---|---|
| 個人官網 | 擁有完整控制權,可做結構化資料標記 | 需定期更新以免被認為是死站 |
| 高網域權重,搜尋排名通常極佳 | 保持專業形象,避免過度推銷 | |
| 媒體專訪 | 公信力強,各大新聞網站轉載 | 必須選擇正派媒體,訪綱事先審核 |
| 學術/研討會論文 | 學術網域(.edu)權重極高 | 若無學術背景可贊助研究計畫並共同掛名 |
| 公益/ESG報導 | 正面形象,符合當前報導趨勢 | 須真正投入,避免「漂綠」反效果 |
這層護城河的鋪設需要時間,最好的時間點是公司一切風平浪靜時就開始進行,或者董事剛上任時立即啟動。
3-2 訴訟前的衝突管理:把案件鎖在仲裁密室裡
很多商業糾紛不必走上公開法庭。如果你預判與合作夥伴、股東、競爭對手的摩擦可能升高為訴訟,立刻檢視合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
- 仲裁條款:確認合約是否約定以仲裁解決爭議。香港、新加坡的國際仲裁中心程序不公開,裁決書也不會像法院判決書一樣上網公開。如果沒有,現在就要談修約。
- 管轄法院選擇:某些地區的法院對不公開審理較為友善。例如香港法院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中,較易准許以代號或隱去當事人姓名的方式進行。
- 協商機制:在合約中明定「先調解、後仲裁、再訴訟」的階梯式條款,為公司爭取私密解決的時間。
最理想的情況是:讓爭議永遠不進入公開訴訟程序。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商業談判問題。許多時候董事不願花錢和解,覺得自己站得住腳,但他們忽略了公開訴訟帶來的聲譽損失和股價下跌,可能遠高於和解金。我建議把「潛在公關成本」量化,做為談判桌上的重要參考數據。
3-3 建立「搜索與扣押」的應變程序
在台灣,檢調搜索上市公司經常是無預警的,大批人馬帶著攝影機進入總部,媒體隨後就到。你不能阻止合法的搜索,但可以建立一套SOP,大幅降低畫面的衝擊性與後續報導細節:
- 指定單一聯繫窗口:由法務長或顧問律師全程陪同檢調,並確認搜索範圍與扣押物品清單。這份清單往往成為媒體追問的素材,窗口要能精準掌控哪些資訊會被釋出。
- 動線設計:檢調人員應從地下停車場或側門進出,避免經過大門或營業大廳。可事先與管委會、保全協調好「低調動線」。
- 內部封口令:在搜索開始的同時,IT部門立刻發送全員通知,要求員工不對外發布任何訊息,社群發文、拍照一律禁止,並強調此為「維護公司營業秘密的必要措施」。
- 媒體應對包:預先準備好一版「公司將全力配合調查,營運正常不受影響」的新聞稿,只要確定搜索發生,二十分鐘內發送給主要財經媒體,並以標題「公司聲明」佔據搜尋結果的即時新聞位置。這能讓媒體報導時至少有一則公司的平衡說法,而不是只有「檢調大動作搜索」的聳動影像。
第四章 事中截流:當案件正在進行時,如何讓消息走不遠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但尚未被大規模報導,你還有機會執行「截流」——阻斷或稀釋資訊的傳播。
4-1 聲請不公開審理或限制閱覽
這是最直接的法律手段,但必須有正當理由。各司法管轄區的規定不盡相同,以下整理台灣與香港的關鍵要件:
| 聲請事項 | 台灣 | 香港 |
|---|---|---|
| 偵查不公開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本就不公開,但常被洩漏。可向檢察官陳情或聲請「限制閱卷」以保護營業秘密。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討論,但尚未有類似台灣的全面性偵查不公開規定;實務上警方發布消息較克制。 |
| 審判不公開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保護當事人隱私、營業秘密之必要時,得裁定不公開。商業案件常引用營業秘密。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法院可因道德、公共秩序、國家安全、當事人私生活利益等理由不公開審理。商業秘密被普遍接受。 |
| 遮掩姓名 | 可向法院聲請以代號表示當事人,例如「甲○○」。需證明公開全名將對其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損害大於公眾知的利益。 | 法院有固有管轄權頒令以代號或僅揭露姓氏進行訴訟,常見於商業詐騙、家庭案件,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損害。 |
| 禁止報導令 | 少見。台灣曾針對兒少、性侵等案件有禁止報導規定。商業案件成功機率極低,因為涉及新聞自由。 | 香港法院可頒令禁止報導當事人姓名或案件細節,但門檻極高,通常必須證明報導會導致審訊不公。 |
實務上如何提高聲請成功率:
- 包裝為「營業秘密保護」:不要只說「會影響董事名譽」,而要強調「起訴書或證據涉及公司的核心製程參數、客戶名單、成本結構,一旦公開將造成難以回復的競爭損害」。法院對保護營業秘密的接受度遠高於保護個人名譽。
- 提出具體損害數據:附上獨立鑑價報告,證明一旦秘密洩露,公司市值可能蒸發多少,或已收到客戶警告信。具體數字比形容詞有用。
- 請求分段處理:如果整份判決書只有某幾頁涉及敏感資訊,可聲請將該部分遮掩或以代號取代,而非要求整份不公開,這樣法官較容易同意。
- 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在起訴前,透過律師遞交「陳報狀」,說明案件若公開將對公司及眾多無辜員工造成巨大衝擊,請求檢方發布新聞稿時予以適度去識別化(例如只寫「某科技公司」,不寫全名)。雖然檢方無義務配合,但曾有過良好溝通的案例。
4-2 媒體關係:不是去「壓新聞」,而是提供「替代框架」
很多董事的第一反應是「打電話給認識的媒體高層,把新聞壓下來」。這在過去平面媒體時代或許有效,但現在每個人都是自媒體,壓住一家壓不住百家,反而可能被操作成「媒體被收買」的二度傷害。
比較有效率且能保密的做法是:主動提供一個更吸引人的報導框架。
例如,當董事因涉嫌違反證交法被起訴時,記者收到的起訴書可能厚達百頁,裡面只有少數段落涉及董事。此時,與其一味否認,不如準備一套「產業故事」:公司正在研發的突破性技術、剛拿下的國際大單、ESG的亮眼成績。你可以透過公關公司,在起訴消息曝光當天,安排一則獨家正面專訪給一家重量級財經媒體。這樣,當其他媒體跟進報導時,搜尋結果頁面上就會同時存在負面新聞與正面專訪。對讀者而言,觀感會從「這家公司出事了」轉變成「這家公司好像有些問題,但同時又有好消息,狀況可能不單純」。
具體操作流程(時間線):
- 偵測期(T-72小時):透過法務管道或媒體友人,得知起訴書即將公告。
- 材料準備期(T-48小時):準備好三種版本的新聞稿(正式回應、營運亮點、董事個人聲明)、Q&A、律師法律意見摘要。
- 框架設定(T-24小時):選定一家友善媒體,以「專訪執行長談未來布局」為由,提供獨家內容,並暗示「近期市場可能有一些不實傳言,公司正好藉此機會讓大眾了解真正基本面」。該專訪於起訴消息見報同一時段上線。
- 正式回應(T=0):收到記者求證時,不閃躲,立刻發送「公司聲明稿」,內容強調「此為個別董事個人行為,公司營運財務不受影響,已委請律師釐清,並將配合司法調查」。這則聲明本身就會被搜尋引擎收錄,並標示為「公司官方回應」。
- 後續稀釋(T+1天至T+7天):陸續釋出事先準備好的產品發布、得獎訊息、ESG活動,維持正面資訊流。
4-3 社群媒體與內部訊息的斷流
案件進行中,最容易洩漏細節的不是記者,而是內部員工、離職員工、對方的律師團隊。尤其在台灣,PTT、Dcard、爆料公社等匿名平台,常出現「夢到某公司董事被收押」、「我朋友在裡面說…」之類的貼文,這些貼文會被媒體拿去當作「網友爆料」加以報導。
防堵策略:
- 修訂員工手冊與保密協議:明確規定不得在社群媒體討論公司未公開之司法案件,違者視為洩漏營業秘密,得終止僱傭關係並求償。這在法律上具有嚇阻力。
- 內部溝通強化:案件期間,每週由人資長或法務長發出一封「給同仁的信」,用溫和但堅定的語氣說明案件進度(在可揭露範圍內)、公司立場,並感謝大家堅守崗位。資訊真空的環境最容易滋生謠言,適度填補真空可以有效減少匿名爆料。
- 社群監控與快速檢舉:委託數位公關公司 7×24 監測主要論壇與社群。一旦出現不實或洩漏營業秘密的貼文,立刻以「涉及妨害名譽、洩漏營業秘密」向平台檢舉下架。注意,檢舉理由必須是真實且合法的,不能濫用檢舉機制。
第五章 事後抑制:當新聞已漫天飛舞,如何進行數位「排毒」
即使前面所有關卡都失守,新聞已經被大篇幅報導、搜尋引擎第一頁全是負面標題,這場仗還沒輸。這就是「事後抑制」階段要處理的。
5-1 被遺忘權與內容移除請求:在哪些地方行得通?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在歐盟最成熟,台灣和香港則主要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主張類似的權利。你可以針對不同平台發動移除請求:
| 平台/類型 | 法律依據(台灣) | 法律依據(香港) | 成功要件 |
|---|---|---|---|
| Google 搜尋結果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請求刪除),但Google常引用歐盟標準,僅限資料主體的隱私權大於公眾知的利益。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6條,可要求刪除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Google 在亞洲的態度較保留。 | 1. 該內容涉及個人隱私而非公共事務;2. 資料已過時或不相關;3. 當事人非公眾人物(董事可能被視為公眾人物,難度較高)。 |
| 新聞媒體網站 | 向媒體公司直接請求移除,無強制法律依據,多基於協商。 | 同上,實務上媒體自律較強,香港記者協會守則可參考。 | 內容有錯誤、過時、或與公共利益無關;媒體有時願意更新或附上平衡報導,而非完全移除。 |
| 司法判決書網站 | 台灣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原則上不刪文,僅可聲請隱匿部分個資。 | 香港司法機構判案書同樣公開,極少准許移除,但可聲請以代號取代姓名。 | 必須提出具體且重大的隱私或安全理由,如當事人生命受威脅。 |
| 社群論壇(PTT, LIHKG) | 刑事妨害名譽、個資法可要求平台刪除。PTT站方可依板規刪文。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誹謗條例可要求刪除。 | 內容構成誹謗、未經同意公開個人資料、或違反平台使用條款。 |
實戰演練:向 Google 提出移除要求
Google 有一個公開的「內容移除表單」,你可以基於以下理由提出:
- 該網頁顯示我的個人機密資訊(如身分證字號、銀行帳號)。
- 該網頁已遭刪除,但仍存在於快取中(可要求清除快取)。
- 法院判決該內容為非法(例如誹謗確定判決)。
- 基於被遺忘權(僅限歐洲或日本等有相關規範的地區,台灣用戶通常會被拒絕,但可嘗試主張個資法)。
對董事而言,最可行的路徑是:先找到原始新聞中是否有錯誤或過時的個人資訊,例如錯誤的年齡、舊的職銜、已和解的訴訟結果未更新,以此為由要求媒體更正或更新報導,再拿更新後的頁面,向 Google 要求更新搜尋結果的摘要。讓搜尋結果變得不準確,降低點閱意願,也是一種有效的抑制。
5-2 搜尋引擎優化抑制(SEO Suppression)
這是目前所有數位公關公司最核心的技術,不用刪除原文,而是用大量正面、合法且具相關性的內容,把負面網頁擠出第一頁,甚至前三頁。由於九成以上的使用者不會點到第二頁,你等於在實務上「移除」了負面新聞的能見度。
抑制內容的建置策略(要持續三到六個月):
- 高權重網站群:
- 建立董事個人的 Medium、Vocus 方格子、Pixnet 部落格,使用「姓名+公司+董事」為標題關鍵字,每周發布一篇產業觀察,每篇至少1500字,原創且圖文並茂。
- 在 LinkedIn 上發布長文,並透過員工、友好合作夥伴的帳號進行互動,提升貼文訊號。
- YouTube 頻道:錄製五分鐘以內的短影音,標題如「陳志明董事長談半導體供應鏈未來」,內容即使是手機自拍也無妨,重點在標題、描述與字幕的關鍵字布局。
- 寄生高流量平台:
- 投稿至《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信報》、《香港經濟日報》等媒體的專家論壇。這類平台網域權重極高,一篇文章可能在一天內就排到搜尋第一頁。
- 利用 SlideShare、Issuu 上傳公司簡報或ESG報告書,檔案標題同樣置入關鍵字。
- 創建一個關於公司或董事的維基百科條目(須符合關注度,不可自我宣傳),維基百科頁面在搜尋結果中幾乎永遠佔據前五名。
- 技術面輔助:
- 在個人官網使用結構化資料(Schema Markup),讓 Google 能清楚呈現「知識圖譜」的個人資訊卡,佔據搜尋頁右側的黃金位置。
- 將所有正面內容進行內部連結,提升整體網域權重。
- 適當使用 Google Ads 購買品牌關鍵字廣告,雖然廣告標有「贊助」字樣,但能夠佔據搜尋結果最上方,將負面自然結果向下擠壓。歐美某些政治人物在危機時會大量購買自己的名字廣告,引導到澄清頁面。
壓制效果時間表:
| 時間 | 預期效果 |
|---|---|
| 第1週 | 品牌關鍵字廣告立即上線,搜尋結果最上方出現受控訊息 |
| 第1至4週 | 大量正面新聞稿、部落格文章上線,部分開始進入索引 |
| 第2至3個月 | 三至五篇高權重文章排入第一頁,開始擠下一至二則負面結果 |
| 第4至6個月 | 若無新的負面事件刺激,通常可讓第一頁剩下零至兩則負面結果,且多位於頁面下方 |
| 長期維護 | 每月固定發布兩篇文章,維持護城河水位 |
5-3 法律組合拳:誹謗訴訟與假處分
當新聞內容確實有錯誤、惡意捏造,或已嚴重侵害名譽時,法律手段就是必要選項。但訴訟本身也是雙面刃——提起訴訟這件事可能會引發「 Streisand effect 」(欲蓋彌彰效應),讓原本沒注意到的公眾反而關注起來。因此,必須極為謹慎。
比較可行的兩種法律行動:
A. 刑事誹謗告訴(台灣刑法第310條/香港誹謗條例)
- 優點:可對原始發文者形成強烈嚇阻,取得確定判決後,可向 Google 和社群平台要求移除該內容,成功率高。
- 缺點:訴訟曠日費時,且開庭過程可能再被報導。
- 操作要點:先發律師函要求更正或下架,並在函中清楚指出錯誤點與證據。若對方不理會,再提告。提告時,可考慮以「自訴」方式進行,避免檢察官發新聞稿;同時聲請不公開審理。
B. 民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
- 情境:某媒體已預告將播出不利報導,或某網站持續刊登錯誤訊息。
- 方法:向法院聲請「禁止刊登、移除或暫時關閉網頁」的假處分。台灣可依據民法第18條、第195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但須釋明「有重大損害之虞」及「勝訴可能性」。
- 風險:法院可能不准,且一旦聲請被媒體知道,可能成為另一則新聞。
因此,法律行動必須和公關策略同步規劃。最佳時機是「當負面新聞熱度已經退去,沒有記者在跟的時候」,才悄悄進行法律程序,目標是拿到一紙可供平台移除的依據,而不是打媒體戰。
第六章 跨司法管轄區的差異化操作
董事會成員可能持有不同國籍,公司在多個地區上市,這意味著法庭新聞可能同時在台灣、香港、新加坡、美國等地的媒體曝光。各地法律與媒體生態差異大,需要量身定制。
6-1 台灣:偵查不公開淪為口號的現實
台灣的檢調洩漏案情是公開的秘密,而且媒體競爭激烈,常有「獨家」來自檢調管道。要在台灣做到「低調」,核心策略必須包括:
- 第一時間監控司法記者:國內幾位主跑司法線的記者,通常會最先拿到消息。與其事後補救,不如平日的「關係管理」——不是賄賂,而是成為他們信賴的產業消息來源。當他們有求證需求時,願意給你多一點時間準備。
- 利用「案件字號」預警:公司法務或律師可定期查詢新收案件字號,例如「○年度○字第○○○號」,一旦發現公司或董事被列為被告,即使起訴書未公告,也能提前數天獲得預警。
- 掌握司法院裁判書上架時間差:通常判決後一至兩個月才上架,這時間差可用來先做 SEO 壓制布局。
6-2 香港:法律程序相對封閉,但媒體全球化
香港法院的不公開審理程序相對嚴謹,許多商業案件能以「機密」方式處理,判決書也可只列出代號。然而,香港媒體生態極度依賴轉載與網路,加上《蘋果日報》關閉後,其他媒體對中國大陸企業或紅色資本的負面新聞更加敏感,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被政治化。
香港特別策略:
- 善用「禁制令」(Injunction):香港法院可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發布或繼續發布某些資訊。在商業誹謗或機密資訊洩漏的案件中,成功取得禁制令的機會高於台灣。但申請時必須做到完全保密(inter partes 還是 ex parte 要評估),避免打草驚蛇。
- 積極與《南華早報》、《信報》等英語媒體溝通:很多國際投資者看的是英文媒體,而非中文。確保英文媒體的報導平衡,對股價穩定至關重要。可考慮提供專訪給國際通訊社,傳遞公司治理健全的訊息。
- 關注「香港司法機構判案書」的網頁原始碼:有些判案書雖然首頁不顯示姓名,但原始碼中可能殘留,或被搜尋引擎以片段方式露出。需技術人員檢查。
6-3 國際面向:歐盟被遺忘權的長臂管轄
即使董事與歐盟沒有直接關聯,如果負面新聞被歐盟境內的用戶搜尋到,你仍然可以向 Google 歐盟總部提出基於 GDPR 的移除請求。這裡有一個有趣的策略:
- 設立歐盟據點:如果董事在歐盟有個人投資、房產,或擔任某歐洲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即可主張自己為歐盟資料主體,從而享有被遺忘權。Google 的移除範圍通常會涵蓋歐盟境內的搜尋結果(例如 google.fr, google.de),但不會影響 google.com.tw。然而,由於許多歐洲投資者會用本國語言搜尋,這對維護海外聲譽仍有意義。
第七章 危機溝通與內部治理的同步改革
新聞可以抑制,但董事會內部的風暴不能假裝不存在。很多時候,法庭新聞之所以殺傷力巨大,是因為它暴露了公司治理的缺失。真正的「低調移除」,應包含治理的實際改善,否則會有下一則新聞等著你。
7-1 對投資人與董事會的透明溝通
當新聞爆發時,獨立董事、外資機構投資人、監理機關都會要求說明。以下是分層溝通的建議:
| 對象 | 溝通重點 | 形式 |
|---|---|---|
| 董事會(特別是獨立董事) | 詳細案情、法律策略、潛在財務影響、總經理與法務長的風險評估 | 緊急董事會(實體或視訊),會議記錄保密 |
| 外資法人、基金經理人 | 強調「個人行為與公司營運切割」、「公司財務獨立、現金充足」、「已成立調查委員會」 | 一對一電話會議,由IRO主持,必要時律師陪同 |
| 散戶投資人 | 安撫情緒、強調股利政策不變、公司基本面穩健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法說會 |
| 銀行、債權人 | 提供最新財務報表、證明公司現金流正常、承諾保持資訊透明 | 由財務長親自拜訪,攜帶書面說明 |
設立「調查委員會」是一種極具策略性的動作:一旦董事個人涉訟,公司立刻宣布由獨立董事組成調查委員會,委任外部律師事務所進行獨立調查。這不僅能在法律上切割責任,更重要的公關效果是:媒體報導時會多出一則「公司已成立獨立調查小組,展現治理決心」的新聞,沖淡純粹的負面印象。
7-2 董事的去留評估:聲明中的時間藝術
面對訴訟,董事到底該不該辭職?從公關角度看,太快辭職可能被解讀為「默認有罪」;死撐不辭,又會被批評「戀棧、藐視公司治理」。如何拿捏?可以考慮「階段式辭職聲明」:
- 第一階段(起訴或搜索時):發布聲明:「本人將暫停執行董事職務,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以證清白,並靜待公司調查委員會結果。」暫停職務而非辭職,保留了復職的彈性,也展現負責態度。
- 第二階段(一審判決若有罪):若被判有罪,可表示:「本人雖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將依法上訴,但為免公司營運受擾,即日起辭去董事職務。」辭職的時間點選擇在一審判決後,就比在起訴時辭職,有更長的法律緩衝和聲譽保護。
這樣的劇本設計,可以讓公司逐步釋放訊息,避免單一衝擊過大。
第八章 數位排毒的長期維護與監控
做完前面幾章的所有動作,不代表事情結束了。數位環境是動態的,一篇三年前的舊新聞,可能因為一個新的事件(例如公司股價大漲),而被搜尋引擎重新拉高排名。這就是所謂的「殭屍內容復活」。
8-1 建立監控儀表板
你應該為每位高風險董事建立一個數位聲譽監控儀表板,至少包含以下指標:
- 品牌關鍵字搜尋結果第一頁情緒分析:正/負/中立比例。
- 前十名搜尋結果的點擊率估算:利用工具看哪些網址正在獲得流量。
- 新出現的負面內容告警:設定 Google Alerts、Talkwalker Alerts,針對「姓名」、「公司+姓名」、「職銜+姓名」。
- 社群平台提及量與情緒:每月報表。
頻率:風頭時期每週一次,穩定後每月一次。一旦負面比例回升,立即啟動「正面內容增補計畫」,例如再發一篇演講稿或產業評論。
8-2 內容更新的藝術:讓舊聞「不再相關」
搜尋引擎喜歡新鮮內容,舊新聞只要無人點擊、無網站連結,排名會自然下降。你可以用以下方法加速:
- 在不違反事實的前提下,更新原始新聞的後續:如果你能讓原始報導的媒體,發一篇「XX案最新進展:法院判決無罪」或「當事人已與對方達成和解」的後續新聞,即使篇幅很小,也會因為標題包含關鍵字,而搶佔搜尋排名。然後你可以拿這篇新報導,去跟搜尋引擎請求合併或更新舊摘要,讓舊新聞看起來像過時資訊。
- 將負面頁面「中立化」:如果你無法刪除一個討論串,可以考慮用技術性方式讓它變得較無害。例如在 PTT 的負面文章底下,用客觀語氣推文補充正確資訊(須注意避免網軍操作的法律風險,應由真實個人自發性發文)。
8-3 與搜尋引擎的持續對話
Google 有提供「過時內容移除工具」,如果你的頁面已經更新,但搜尋摘要仍是舊的,可以請求重新建立索引。此外,Google Search Console 裡可以監控網站的搜尋表現,若你經營的正面網站突然被懲罰降權,要立刻排查原因。這些技術細節,需要找專業的SEO顧問長期配合,但不是那種承諾「保證一個月下架」的業者,而是真正理解搜尋引擎演算法、能提供穩定策略的合作夥伴。
第九章 常見問題深度解析
9-1 問:如果法庭新聞內容完全屬實,還有可能移除嗎?
答:完全屬實的報導,要直接從媒體網站移除難度極高,因為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受保障。但你可以從「搜尋引擎層次」進行抑制:大量的正面內容優化,讓該報導的搜尋排名退到第二頁以後。這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腳,因為你沒有要求任何人刪文,只是讓其他也合法、真實的正面資訊有更多曝光。另外,若該報導涉及的是多年前的舊案,且當事人已服刑完畢或無罪確定,可向 Google 主張「資料過時且不相關」,在某些區域有成功案例。
9-2 問:公司可以為了董事的個人案件動用公司資源進行危機處理嗎?會不會有圖利個人或掏空的問題?
答:這是非常敏感的公司治理問題。基本原則是:若董事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營運無關(例如個人婚外情傷害官司),公司不宜動用資源,否則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訴訟。但若該董事的涉訟已直接影響公司商譽、股價、營運(例如董事因執行職務涉嫌背信、內線交易),則公司基於維護全體股東權益,合理動用資源進行危機處理與公關應對,是正當的。建議所有支出都要有董事會決議或審計委員會同意,留下明確紀錄,並將其視為「公司聲譽管理費用」。必要時,可與涉案董事簽訂協議,約定若最終判決有罪,相關費用由董事個人償還公司。
9-3 問:透過公關公司操作大量帳號發正面文章洗白,會不會有風險?
答:絕對有風險。這涉及「網軍」、「帶風向」等不透明操作,一旦被揭露,對公司誠信是致命打擊。合法的做法是:所有正面內容都由真實可辨識的個人或機構發布,例如董事本人具名的文章、公司正式新聞稿、第三方公正機構的報告、真實記者的專訪。你可以擴大合作對象,例如找十位不同產業專家寫客觀評論,並註明利害關係,這就屬於內容行銷,而非造假。切勿使用人頭帳號或殭屍程式,那不僅違反平台政策,也可能觸法(台灣有妨害電腦使用罪、偽造文書等疑慮)。
9-4 問:若案件在國外,例如美國的集體訴訟,如何處理中文世界的搜尋結果?
答:美國的訴訟紀錄在 PACER 等系統幾乎完全公開,而且國際財經媒體(如路透、彭博)會報導,隨後中文媒體會編譯。首先,你必須先做好英文世界的媒體關係與聲明稿,因為中文媒體的編譯來源就是這些。然後在中文市場,同樣執行 SEO 抑制策略,但內容可以聚焦在「公司已提撥足額準備金」、「訴訟對營運影響有限」、「此為美國市場常見的法律挑戰,非公司治理問題」等角度。另外,可以在中文維基百科上,將此訴訟列為「爭議事件」但同時附上公司的平衡說明與後續發展,讓搜尋到的人能看到全貌。
9-5 問:法院判決書已經公開,而且被好多家媒體轉載,優先處理哪一個?
答:先處理搜尋引擎結果頁,而不是原始判決。原因:判決書網站(如台灣司法院)的網域權重極高,你很難讓它消失,但它的頁面設計通常較樸素、缺乏互動,點擊率並非最高。新聞媒體的報導因為標題聳動、有社群分享按鈕,往往點擊率更高。所以作法是:列出搜尋第一頁所有的負面網址,依照「點擊率預估」和「頁面權重」排定優先抑制順序。通常媒體報導優於判決書、論壇討論串優於舊新聞,因為論壇有互動性,排名容易爬升。針對每個高優先級網址,設計三到五個正面內容予以覆蓋。這樣六個月內可以大幅改善搜尋頁面觀感。
9-6 問:保密協議要怎麼簽,才能防止律師或公關洩漏?
答:在危機爆發前,就應該備妥一份嚴格的「危機處理保密暨聯合防禦協議」(Joint Defense and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重點條款包括:
- 違約金條款:約定高額懲罰性違約金,超越法定的損害賠償上限,形成心理壓力。
- 訊息分級:將資訊分為「密」、「機密」、「極機密」,不同合作方僅能取得執行所需的最低層級資訊。
- 工作代號:對外一律以專案代號溝通,專案名稱不帶任何公司或個人特徵。
- 資料銷毀義務:專案結束後,要求外部顧問全數刪除相關資料,並出具證明。
實務上,國際型公關公司都有這類機制,但必須由你主動要求並納入合約。
結語:低調不是消失,而是風險控制的最終藝術
上市公司的董事,肩上扛的不只是自己的名譽,還有成千上萬股東的財富、員工家庭的生計。法庭新聞的出現,有時候是惡意檢舉、商業鬥爭的產物,有時確實是決策失誤的代價。無論是哪一種,面對它,處理它,最終讓它不再成為公司前進的絆腳石,是董事會與專業團隊的共同責任。
「低調移除」從來不是一句話「幫我把這則新聞刪掉」,而是一套精密整合了法律程序、公關策略、數位技術與公司治理的防禦工程。它要求在風雨未來時,就先砌好圍牆;在颱風登陸時,緊閉每一扇窗;在雨過天青後,持續修補任何可能的裂縫。
最重要的心法:保密,讓對手和輿論無從追擊你的下一步;效率,讓傷害在最短時間內止血。兩者兼顧的方法,都寫在這篇文章裡了。願每一位在風口浪尖的董事,都能用最低調、最合法的方式,守護住自己與公司的聲譽。
作者簡介
陳偉邦
資深危機管理與法律公關顧問,曾任職國際公關公司亞太區副總裁,專注於上市公司治理風險、高資產人士聲譽管理、跨國商業訴訟之媒體策略。過去十五年,成功協助超過五十位企業領袖與董事會處理涉及商業機密、內線交易、背信等敏感案件的新聞管理與數位足跡修復。信奉「最好的危機處理,是在危機發生前就處理好」。現為獨立顧問,並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聲譽風險委員會外部專家。

